還款日期 “再定”不等於永遠不還!

民間借貸中,借款雙方往往會約定具體的還款時間。但平川一男子借款時在欠條中寫下“還款日期雙方再定”後,便從此不提還錢一事,最終被告上法院。

2016年9月,被告方某某因資金緊張、週轉困難向原告陳某某借款20000元,陳某某將20000元現金交付給方某某後,雙方約定了利息,方某某並註明“還款日期過完2017年春節雙方再定”。結果春節過後,方某某一反借款時的態度,對還款事宜隻字不提,直至在庭前方某某都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願意償還欠款。

平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借條,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現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000元未還。原告按借條約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未按借條的約定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相關規定,判處方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陳某某借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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