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中單位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問答摘錄

1.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購買了一批口罩、防護服等醫用物資,通過紅十字會無償捐贈,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2.我公司未通過公益組織或政府部門,直接向武漢協和醫院捐贈了一批醫用器材,用於治療新冠肺炎,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3.我公司通過武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向武漢市民捐贈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4.我公司是一家汽車生產企業,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漢市幾家疫情防治定點醫院捐贈了一批中輕型商用客車和小汽車用於防疫,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優惠嗎?

統一答覆: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

上述捐贈均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5.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6.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指什麼?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二條規定:9號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7.企業和個人應如何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

答: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適用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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