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性侵更可怕的,是不敢發聲!

近日,據澳洲媒體《今日澳洲》報道,長達近兩年的高雲翔案終於宣判,高雲翔性侵案裡兩位嫌疑人高雲翔、王晶所有罪名不成立。這則新聞刷爆熱點,當日以547萬的瀏覽量呈現。無數人對於這件事關注的背後,有對明星本人的關注,也有對法律的敬畏。

反觀國內,每年被性侵的女性數以萬計,敢於發聲的少之又少,現在給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識:

比性侵更可怕的,是不敢發聲!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比性侵更可怕的,是不敢發聲!

被侵犯本身就是很大的傷害,不敢發聲,只會讓犯罪者更加猖狂。保護的方式有很多,希望大家保護好自己,遇到侵犯敢於發聲,不要做“沉默的羔羊”!

比性侵更可怕的,是不敢發聲!

注意,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8個著名法諺送給大家:

1.法無禁止即自由

對私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

2.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公民的住宅神聖不可侵犯,哪怕是國王也不能隨便進入。一方面說明公民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說明公權力要受到限制。

3.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只保護那些積極主張權利的人,而不保護怠於主張權利的人。任何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否則有可能喪失勝訴的權利。常用來論證訴訟時效制度,以說明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4.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法官在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以法律為唯一依據,並且獨立行使司法權(審判權)。

5.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與道德是調整人們行為和內心的規範,各有其範疇。當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時,二者實現重合。簡而言之,道德對人類行為的要求更高,法律可能僅僅要求不加害於人,而道德則可能要求盡力幫助他人。

6.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

權利的存在和最終實現,需要以法律上存在相應的救濟途徑為前提。如果沒有救濟途徑,權利也就沒有意義。

7.無犯意則無犯人

如果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時不具有犯意,那麼其行為就不是犯罪,不能對其施以刑罰,例如意外事件、沒有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幼童等情況,均不能歸責於行為人。

8.存疑時有利於被告

在刑事審判中,在對案件事實部分存在無法排除的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裁決。


“律師到了”

讓法律的公平正義永不遲到!


比性侵更可怕的,是不敢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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