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兴衰史:从产权制度看晋商的成败

晋商为什么可以迅速崛起?

从产权制度看晋商的成败

引言:晋商身股制萌芽于明代,本身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但由于历史客观原因和本身的缺陷,在后期却迅速地衰亡了,这个问题发人深省。

晋商兴衰史:从产权制度看晋商的成败

一、晋商身股制度及其产权安排

顶身股制度是是山西商人在长期经营活动中独创的一种劳资组织形式。顶身股制的主要特点就是东家出资.经理和员工出力。财 东出资作为银股,商号伙计和经理不出资本,除每年应得工资外. 根据其资历、表现,以及对商号的贡献可以顶1厘到1分(10厘)的身 股。每逢账期。身股和银股共同参加分红。但身股对商号不承担任 何亏赔责任。银股持有者拥有商号的所有权,可以永久受益、父 死子继、夫死妻继,永不间断,并对商号的亏损负无限的责任。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作为银股持有者的财东的经营责任就是 出资成立商号,还要对商号的亏损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财东必定会 尽其所能,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收益。这首先表现在 经理的选用上,财东不仅要对候选人的资质和从业经历进行严格的 审查。还要通过设下种种局情以观察和考验其品行是否过硬。由此 选出的经理才能保证其在专业知识和品德上都是称职的。其次在资本经营方面,财东通过建立许多钱庄、当铺等,以借贷.存放、汇 兑等业务来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


作为票号的经理和伙计通过将其个人经营管理才能资本化,形 成特殊的人力资本.与银股所有者的货币资本平等分享利润。在商 号内。经理拥有人事、财务、决策决定权,基本上实现了自主经 营。在经营过程中,经理虽不承担财产风险,但是如果经营不善, 票号的利润下降,经理的身股将随之被减失。对于违背票号的 规定的经理和伙计一旦被开除,就丧失了信用。也不可能被其他票 号任用。

二、晋商股份制产权性激励机制

在山西票号中,流行着这样一句话:“薪金百两是外人,身股一厘自己人”。晋商的顶身股制使员工无形中拥有了获取企业剩余价值的权利,在票号中只要顶上身股,也就是由被东家雇佣的伙计转变成了自己拥有股份的票号的经营者。通过所有制方面即产权方面,身股持有者身份和地位的这种转变,把职员个人利益与商号利益、财东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且随着票号的盈利的增加,企业获得剩余价值越多来越多。来自产权方面的激励也在不断增长。与此同 时也相应的减少了财东的监督成本,财东可以把更多的时间放在资 金的融通上,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支持票号的发展。这样股东和经理就能形成双赢的局面。

晋商兴衰史:从产权制度看晋商的成败

三、晋商股份制的衰落

产权的最终意义不仅在于它产生的利益,同样也意味着责任。当获得的利益和承担的责任不对称.或者各自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时 候。产权界定就出现了问题。

1.晋商股份制实施的后期产权模糊、权、责不对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越来越多的职员顶上身股以后,企业身股的总数就会增加。而且。原己顶股者由于业绩突出,每逢账期会加 顶身股,也会导致企业身股的总数的增加。直到后来身股的总数会 超过银股。这样产权界定出现了问题,权利主体间权、责不对等, 出现了“搭便车”行为,这就必然导致经营者不负责任的经济行 为。在后期。山西票号经营者就曾出现过为追求短期红利而放款过 大的情形。好的制度应该是产权明确的,应能最大限度地使个人努 力与个人收益具有正相关性,同时使个人行为与个人所负责任也呈 正相关性。晋商在股份制实施后期,产权不清,经营者对利润的分 享和所受的约束极不相称。这也就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低下。


2.无限责任制未能适时地调整为有限责任制

无限责任制要求在发生债务危机时.财东不仅需要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而且要倾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晋商崛 起的初期,无限责任制确实增强了人们的信任度。但是当外部经营 环境恶化的时候,无限责任制无疑也将加速票号的破产。事实上, 在晋商发展史中,外部掠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是当这些“日常 性的掠夺”还停留在企业象的可承受范围内,企业家经营的积极性 虽受影响.还是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票号也就会继续经营下 去。倘若各方或一方的掠夺突然加速,票号出现巨额亏损,那么这 种制度.常会因分号亏损而累及总号和因票号亏损累及商号。这种 严重的产权失衡的制度在帝国主义加剧对中国掠夺的时期也成为晋 商灭亡的加速器。

晋商兴衰史:从产权制度看晋商的成败

​四、对于今天的启示

产权明晰也有两个层次的制度含义:一是产权的界定层次;二 是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体现层次。晋商股份制早期的产权安排对于身 股和银股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清晰的界定,不同利益层次的体现, 对于早期的发展壮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晋商股份制实施的后在晋商股份制下,经营者和财东对盈利共享,对亏损则不共担。从产权配置看则是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配置不当。尤其是在外部经营环境恶化的时候,晋商股份制的无限责任制度也没有及时作出调整,当这样当权利和义务的失衡被扩展到最大化时,晋商的股份制度也就暴露出它致命的弱点。由此可见仅仅清晰地界定了产权而没有在产权实现过程中体现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或是所有者的利益明确但产权界定本身存在问题,都不能称之为“产权明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