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商興衰史:從產權制度看晉商的成敗

晉商為什麼可以迅速崛起?

從產權制度看晉商的成敗

引言:晉商身股制萌芽於明代,本身是具有強大生命力的,但由於歷史客觀原因和本身的缺陷,在後期卻迅速地衰亡了,這個問題發人深省。

晉商興衰史:從產權制度看晉商的成敗

一、晉商身股制度及其產權安排

頂身股制度是是山西商人在長期經營活動中獨創的一種勞資組織形式。頂身股制的主要特點就是東家出資.經理和員工出力。財 東出資作為銀股,商號夥計和經理不出資本,除每年應得工資外. 根據其資歷、表現,以及對商號的貢獻可以頂1釐到1分(10釐)的身 股。每逢賬期。身股和銀股共同參加分紅。但身股對商號不承擔任 何虧賠責任。銀股持有者擁有商號的所有權,可以永久受益、父 死子繼、夫死妻繼,永不間斷,並對商號的虧損負無限的責任。

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作為銀股持有者的財東的經營責任就是 出資成立商號,還要對商號的虧損承擔無限責任。因此財東必定會 盡其所能,儘可能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提高收益。這首先表現在 經理的選用上,財東不僅要對候選人的資質和從業經歷進行嚴格的 審查。還要通過設下種種局情以觀察和考驗其品行是否過硬。由此 選出的經理才能保證其在專業知識和品德上都是稱職的。其次在資本經營方面,財東通過建立許多錢莊、當鋪等,以借貸.存放、匯 兌等業務來為商品經濟的發展融通資金。


作為票號的經理和夥計通過將其個人經營管理才能資本化,形 成特殊的人力資本.與銀股所有者的貨幣資本平等分享利潤。在商 號內。經理擁有人事、財務、決策決定權,基本上實現了自主經 營。在經營過程中,經理雖不承擔財產風險,但是如果經營不善, 票號的利潤下降,經理的身股將隨之被減失。對於違背票號的 規定的經理和夥計一旦被開除,就喪失了信用。也不可能被其他票 號任用。

二、晉商股份制產權性激勵機制

在山西票號中,流行著這樣一句話:“薪金百兩是外人,身股一釐自己人”。晉商的頂身股制使員工無形中擁有了獲取企業剩餘價值的權利,在票號中只要頂上身股,也就是由被東家僱傭的夥計轉變成了自己擁有股份的票號的經營者。通過所有制方面即產權方面,身股持有者身份和地位的這種轉變,把職員個人利益與商號利益、財東利益緊密聯繫在一起。而且隨著票號的盈利的增加,企業獲得剩餘價值越多來越多。來自產權方面的激勵也在不斷增長。與此同 時也相應的減少了財東的監督成本,財東可以把更多的時間放在資 金的融通上,籌集更多的資金來支持票號的發展。這樣股東和經理就能形成雙贏的局面。

晉商興衰史:從產權制度看晉商的成敗

三、晉商股份制的衰落

產權的最終意義不僅在於它產生的利益,同樣也意味著責任。當獲得的利益和承擔的責任不對稱.或者各自權利義務不明確的時 候。產權界定就出現了問題。

1.晉商股份制實施的後期產權模糊、權、責不對等

隨著時間的推移,當越來越多的職員頂上身股以後,企業身股的總數就會增加。而且。原己頂股者由於業績突出,每逢賬期會加 頂身股,也會導致企業身股的總數的增加。直到後來身股的總數會 超過銀股。這樣產權界定出現了問題,權利主體間權、責不對等, 出現了“搭便車”行為,這就必然導致經營者不負責任的經濟行 為。在後期。山西票號經營者就曾出現過為追求短期紅利而放款過 大的情形。好的制度應該是產權明確的,應能最大限度地使個人努 力與個人收益具有正相關性,同時使個人行為與個人所負責任也呈 正相關性。晉商在股份制實施後期,產權不清,經營者對利潤的分 享和所受的約束極不相稱。這也就導致了生產效率的低下。


2.無限責任制未能適時地調整為有限責任制

無限責任制要求在發生債務危機時.財東不僅需要以其出資額承擔責任,而且要傾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晉商崛 起的初期,無限責任制確實增強了人們的信任度。但是當外部經營 環境惡化的時候,無限責任制無疑也將加速票號的破產。事實上, 在晉商發展史中,外部掠奪從來就沒有停止過。但是當這些“日常 性的掠奪”還停留在企業象的可承受範圍內,企業家經營的積極性 雖受影響.還是可以從中獲取一定的利益,票號也就會繼續經營下 去。倘若各方或一方的掠奪突然加速,票號出現鉅額虧損,那麼這 種制度.常會因分號虧損而累及總號和因票號虧損累及商號。這種 嚴重的產權失衡的制度在帝國主義加劇對中國掠奪的時期也成為晉 商滅亡的加速器。

晉商興衰史:從產權制度看晉商的成敗

​四、對於今天的啟示

產權明晰也有兩個層次的制度含義:一是產權的界定層次;二 是產權所有者的利益體現層次。晉商股份制早期的產權安排對於身 股和銀股持有者的權利和義務清晰的界定,不同利益層次的體現, 對於早期的發展壯大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晉商股份制實施的後在晉商股份制下,經營者和財東對盈利共享,對虧損則不共擔。從產權配置看則是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配置不當。尤其是在外部經營環境惡化的時候,晉商股份制的無限責任制度也沒有及時作出調整,當這樣當權利和義務的失衡被擴展到最大化時,晉商的股份制度也就暴露出它致命的弱點。由此可見僅僅清晰地界定了產權而沒有在產權實現過程中體現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責利,或是所有者的利益明確但產權界定本身存在問題,都不能稱之為“產權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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