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財產時防著“兒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這個家庭角色


分財產時防著“兒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這個家庭角色

引言

有時候我們經常會看到或者聽到類似的問題:

  • 我和老公一塊兒買的房子,老公去世了,公婆就可以繼承我們家的房子。但是如果公婆去世了,他們的房子我卻繼承不了……
  • 公婆一直“防”著我,他們說了,今後財產只留給兒子一個人……
  • 丈夫去世之後,我一直伺候公婆,結果公婆的財產卻都被小叔子小姑子分走了……
  • 公婆走了,老公還沒來得及辦繼承手續也過世了,我能繼承麼……
  • ……

兒媳對於公婆的財產,到底有沒有繼承權?在我國現行繼承法中,僅有一條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什麼情況下,兒媳能有公婆遺產的繼承權?

分財產時防著“兒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這個家庭角色

有些朋友說了:兒子法定繼承下來的,不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麼?這個說法沒錯,但是有繼承權的是兒子而不是兒媳,只是因為兒子繼承完了,繼承下來的財產算作了夫妻共同財產而已,跟兒媳有無繼承權沒有關係。

這裡為大家解讀一下,兒媳對公婆財產有繼承權的三種情況。當然,兒媳只是一個“代名詞”,對於“女婿”這個角色,同理。

情況(一):贍養

我們還是先以“法”為先。

上面提到過:在丈夫先於公婆去世、並且自己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裡體現出幾個內涵:

1.我國現行繼承法是充分鼓勵“孝道”的。

分財產時防著“兒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這個家庭角色

贍養本來就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上升一個層次就是人的美德。

具有孝敬老人美德的人,即便沒有任何血脈關係、作為一個“外來”的家庭主要成員,完全具有合法繼承權,而且在法定繼承順序上,屬於第一順序。

在很多人內心中,都有一些這樣的觀點:婆媳難處、丈母孃看女婿越看越喜歡……現實中這樣的情況似乎也不鮮見。其實,難處也好,喜歡也罷,本質上都是建立在相互認同和關愛的基礎之上。

2.贍養,是“真心+行動”的組合。

什麼叫做“贍養”?

贍養是一個很難嚴格界定、大家都理會、但是無法絕對衡量的概念。我們先看一個實例:

小玲的老公40多歲的時候意外去世。老公在家排行老大,還有一個弟弟一個妹妹。丈夫去世之後,小玲一直沒有再嫁,伺候公婆二十多年,直到為老人送終。待老人過世之後,一家人商量著辦理老人遺產繼承的事兒,誰知小叔、小姑竟直接將她“排除”在外,倆人商量起怎麼分的事情。

小玲很難受。愛人去世,自己替丈夫對公婆進行了贍養。雖說小叔、小姑對待老人也不錯,但是到頭來,老人的財產只被丈夫的弟弟妹妹分。不是在於非要爭公婆那份財產,而是從心理上無法接受這種不公平。

雖然跟丈夫有孩子,孩子可以代替丈夫繼承公婆的財產,但是自己付出這麼多年,難道一點回報都沒有麼?

小玲生活並不富裕。對待公婆,她至少做到了三點:一是每個月都會給老人800塊錢的生活費,雷打不動。二是老人看病都是小玲支出的,而且老人平時吃的藥,都是小玲定時的買了送過來。三是經常過來為老人洗衣買菜做飯。

通過這些行為,完全可以看出小玲對於老人的贍養行動,是出於真心的(持續)、是有實際行動的。這些都是作為小玲贍養老人的客觀證據。

分財產時防著“兒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這個家庭角色

這個實例是告訴大家:對待老人,無論是公婆、岳父母、還是自己的親生父母,用實際行動、客觀證據完全可以充分反映對老人的孝敬:

  • 用實際行動體現自己的用心。堅持不懈的做對老人有意義的事情,就是對老人最大的孝敬。
  • 行動體現用心,用心需要證據。證據,不是為了耍心眼、用來證明自己做了什麼,在某種程度上,是為了證明別人沒做什麼——不僅僅是為了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阻擋那些沒有任何付出卻光想著分錢的人。

情況(二):轉移

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以下前提之下:

老人去世之後,兒子有父母財產的繼承權,一直沒有辦理繼承手續,隨後兒子也去世了。這時候,兒子的繼承權,就轉移到了兒媳身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2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這種情況,兒媳對公婆的繼承權屬於“被動”繼承。本來兒媳是沒有公婆遺產繼承權的,兒子有了繼承權,但是沒有辦理繼承就相當於還沒有產權。但是繼承權可以轉移,兒媳是兒子的合法繼承人,所以,這部分繼承權就轉移給了兒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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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種“轉移”,與“轉繼承”是有區別的。

  • 轉繼承。我們經常聽到的“七大姑八大姨來分自家財產”,指的是子女先於老人去世、隨後老人又去世了,子女的財產經由老人轉移給了老人的子女(去世人的兄弟姐妹)。這裡涉及到的繼承權順序是:

子女先去世→子女的部分財產由父母繼承→父母后去世→父母繼承子女的部分財產,轉移給了父母的其他子女。

  • 繼承權的轉移。這裡所說到的情況,是指本身有繼承權的人去世了,他的繼承權轉給了他的合法繼承人,涉及到的繼承順序是:

父母去世→父母的部分財產由子女繼承→子女未辦理繼承手續,隨後去世→子女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權,轉移給子女的合法繼承人。

舉個例子:

老人有一兒一女,生前沒有留下遺囑。老人去世之後,他們的遺產由兒女平均繼承,各自1/2。兒女一直沒有辦理繼承手續,後來去世了。這時候,兒子的孩子、妻子,就繼承了兒子的繼承權。老人財產的分配份額是:

女兒1/2,屬於直接繼承老人的遺產份額。

妻子和孩子各自1/4。兒子的1/2份額由他的合法繼承人,即妻子和孩子繼承。

情況(三):遺囑

遺囑是可以“隨意”指定繼承人的,只要繼承人合法(包括機構)。所以,遺囑繼承讓財產分配更具有靈活性和針對性,打破了法定繼承“吃大鍋飯”的弊端。

老人是否願意訂立遺囑把財產給到兒媳或者女婿?這個問題無法回答,但是現實中確實客觀存在。

分財產時防著“兒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這個家庭角色

遺囑繼承有兩個非常關鍵的點:

1.老人是否願意訂立遺囑給自己的兒媳或者女婿?

在此,向老年朋友們表達個人的一個觀點:

不要用“外人”的眼光看待身邊人,而是要學會分辨出誰是對自己好的人。

隔輩之間的矛盾,絕對不是單方面的事情,老人在其中佔有非常大的成分。所以,願不願意把財產留給自己的兒媳或者女婿,不在於他們沒有血緣關係,而在於他們是不是真正對自己好。

所謂的“防兒媳防女婿”條款,這個結論其實一點都不重要:有很多老年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都不考慮只給到自己孩子單方——原因很簡單,那個所謂的“外人”值得老人信任、值得老人喜歡。

這種行為的老年人,是有充分分辨能力和理智思維的,能分清楚好賴,而不是隨大流。這一點上,特別需要提醒老年人。

2.兒媳或女婿是否值得得到老人的財產?

在此,向作為兒女的朋友們表達個人的一個觀點:

不要用交易思維看待贍養老人,而是要學會成為一個值得獲得獎勵的人。

作為一個“外人”,如何看待不是親生父母的“爸媽”?第一次喊出“爸媽”的原因也很簡單——他們是自己配偶的父母。

現在流行的段子很多,諸如“你不給我錢,我就不養你”等等,對待自己的親生父母尚且如此,更何況對待別人的爸媽。

我經常會跟大家講一些類比的例子:求職上班找工作,誰敢說“你先把工資打給我,我再來上班”?自己啥也不會什麼成績都沒做出來,誰好意思跟領導說“你下個月必須給我漲工資”?

放到家庭思維中,就是:你不付出,憑什麼要回報?

所以,核心的問題是:作為女兒也好、女婿也好,首先要成為一個讓老人值得信任和喜愛的人。

特別簡單的做法就是:先把自己該做的事情做到、做好。如此以來,獲得獎勵,才是應該的。

結語


分財產時防著“兒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這個家庭角色

沒有必要過重的去強調兒媳、女婿這個身份,他們是一個家庭的重要成員。

沒有必要用“外人”的眼光看待這些角色,我們相處的是“人”,而不是“關係”。

更沒有必要用血緣完全掩蓋住親情,家庭裡、社會上,鼓勵的是好人好事,傷了好人的心,就會毀掉一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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