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之「兒媳、女婿」

相信關注小百一段時間的讀者應該已經對繼承法有一定的瞭解,大家也都知道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這是無可爭議的。但凡事總是有例外,在特定的情況下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不止這三種哦。

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按常理說,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係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係。當配偶去世後,婚姻關係自此終止,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係自然也就不存在了,那為什麼他們還能作為繼承人呢?

1.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間的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子女的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應當只有協助義務,當婚姻關係不存在了,也就不存在協助贍養義務了。

2.我國目前只規定了在喪偶的情況下,如果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正常情況下兒媳(女婿)是不能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

兒媳(女婿)能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前提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但這可不只是平時簡單的看望慰問老人,而是要長期經常的照顧老人。當然如果老人有其他人照顧,又或者生活能夠自理,那就算不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了。如何認定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其具體表現如下三方面:

1.在經濟上為老人生活提供幫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經濟條件生活。

2.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幫助,如為老人做飯,打掃衛生,生病時進行護理等。

法定繼承人之“兒媳、女婿”

3.對老人的幫助具有長期性。如屬偶爾的看望、有限的勞務幫助等,不能視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現實生活案例

人間自有真情在,不是親人勝似親人。小百接待了這樣一位客戶:馮阿姨今年八十歲了,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早些年前已經將一套房產過戶給了兒子,兒子成家後獨立生活,平時很少看望母親。馮阿姨一直和女兒女婿一家住,女兒前3年因身體原因病故,後來馮阿姨一直由女婿照顧。馮阿姨感恩女婿的無私付出與照顧,想將剩下的所有財產都給女婿和外孫女,因為了解到女婿不是法定的繼承人,沒有合法的身份繼承她的財產,想到自己年事已高,就有些著急了。後來打聽到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讓女婿繼承,阿姨找到小百立下一份遺囑,完成了自己的一份心願。

法定繼承人之“兒媳、女婿”

說到這裡,可能有朋友會問:女婿已經“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了,可以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了,為什麼還要去訂立遺囑呢?那是因為遺囑是優先於法定繼承的,馮阿姨如果不寫遺囑,就算女婿被認定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只能是和她兒子分別繼承,這樣就無法達成阿姨的心願了。所以遺囑還是非常有必要訂立的,除了達成心願也可以避免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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