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财产时防着“儿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这个家庭角色


分财产时防着“儿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这个家庭角色

引言

有时候我们经常会看到或者听到类似的问题:

  • 我和老公一块儿买的房子,老公去世了,公婆就可以继承我们家的房子。但是如果公婆去世了,他们的房子我却继承不了……
  • 公婆一直“防”着我,他们说了,今后财产只留给儿子一个人……
  • 丈夫去世之后,我一直伺候公婆,结果公婆的财产却都被小叔子小姑子分走了……
  • 公婆走了,老公还没来得及办继承手续也过世了,我能继承么……
  • ……

儿媳对于公婆的财产,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仅有一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什么情况下,儿媳能有公婆遗产的继承权?

分财产时防着“儿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这个家庭角色

有些朋友说了:儿子法定继承下来的,不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么?这个说法没错,但是有继承权的是儿子而不是儿媳,只是因为儿子继承完了,继承下来的财产算作了夫妻共同财产而已,跟儿媳有无继承权没有关系。

这里为大家解读一下,儿媳对公婆财产有继承权的三种情况。当然,儿媳只是一个“代名词”,对于“女婿”这个角色,同理。

情况(一):赡养

我们还是先以“法”为先。

上面提到过:在丈夫先于公婆去世、并且自己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体现出几个内涵:

1.我国现行继承法是充分鼓励“孝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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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本来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上升一个层次就是人的美德。

具有孝敬老人美德的人,即便没有任何血脉关系、作为一个“外来”的家庭主要成员,完全具有合法继承权,而且在法定继承顺序上,属于第一顺序。

在很多人内心中,都有一些这样的观点:婆媳难处、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喜欢……现实中这样的情况似乎也不鲜见。其实,难处也好,喜欢也罢,本质上都是建立在相互认同和关爱的基础之上。

2.赡养,是“真心+行动”的组合。

什么叫做“赡养”?

赡养是一个很难严格界定、大家都理会、但是无法绝对衡量的概念。我们先看一个实例:

小玲的老公40多岁的时候意外去世。老公在家排行老大,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丈夫去世之后,小玲一直没有再嫁,伺候公婆二十多年,直到为老人送终。待老人过世之后,一家人商量着办理老人遗产继承的事儿,谁知小叔、小姑竟直接将她“排除”在外,俩人商量起怎么分的事情。

小玲很难受。爱人去世,自己替丈夫对公婆进行了赡养。虽说小叔、小姑对待老人也不错,但是到头来,老人的财产只被丈夫的弟弟妹妹分。不是在于非要争公婆那份财产,而是从心理上无法接受这种不公平。

虽然跟丈夫有孩子,孩子可以代替丈夫继承公婆的财产,但是自己付出这么多年,难道一点回报都没有么?

小玲生活并不富裕。对待公婆,她至少做到了三点:一是每个月都会给老人800块钱的生活费,雷打不动。二是老人看病都是小玲支出的,而且老人平时吃的药,都是小玲定时的买了送过来。三是经常过来为老人洗衣买菜做饭。

通过这些行为,完全可以看出小玲对于老人的赡养行动,是出于真心的(持续)、是有实际行动的。这些都是作为小玲赡养老人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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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实例是告诉大家:对待老人,无论是公婆、岳父母、还是自己的亲生父母,用实际行动、客观证据完全可以充分反映对老人的孝敬:

  • 用实际行动体现自己的用心。坚持不懈的做对老人有意义的事情,就是对老人最大的孝敬。
  • 行动体现用心,用心需要证据。证据,不是为了耍心眼、用来证明自己做了什么,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证明别人没做什么——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阻挡那些没有任何付出却光想着分钱的人。

情况(二):转移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以下前提之下:

老人去世之后,儿子有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一直没有办理继承手续,随后儿子也去世了。这时候,儿子的继承权,就转移到了儿媳身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这种情况,儿媳对公婆的继承权属于“被动”继承。本来儿媳是没有公婆遗产继承权的,儿子有了继承权,但是没有办理继承就相当于还没有产权。但是继承权可以转移,儿媳是儿子的合法继承人,所以,这部分继承权就转移给了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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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转移”,与“转继承”是有区别的。

  • 转继承。我们经常听到的“七大姑八大姨来分自家财产”,指的是子女先于老人去世、随后老人又去世了,子女的财产经由老人转移给了老人的子女(去世人的兄弟姐妹)。这里涉及到的继承权顺序是:

子女先去世→子女的部分财产由父母继承→父母后去世→父母继承子女的部分财产,转移给了父母的其他子女。

  • 继承权的转移。这里所说到的情况,是指本身有继承权的人去世了,他的继承权转给了他的合法继承人,涉及到的继承顺序是:

父母去世→父母的部分财产由子女继承→子女未办理继承手续,随后去世→子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转移给子女的合法继承人。

举个例子:

老人有一儿一女,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老人去世之后,他们的遗产由儿女平均继承,各自1/2。儿女一直没有办理继承手续,后来去世了。这时候,儿子的孩子、妻子,就继承了儿子的继承权。老人财产的分配份额是:

女儿1/2,属于直接继承老人的遗产份额。

妻子和孩子各自1/4。儿子的1/2份额由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妻子和孩子继承。

情况(三):遗嘱

遗嘱是可以“随意”指定继承人的,只要继承人合法(包括机构)。所以,遗嘱继承让财产分配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打破了法定继承“吃大锅饭”的弊端。

老人是否愿意订立遗嘱把财产给到儿媳或者女婿?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但是现实中确实客观存在。

分财产时防着“儿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这个家庭角色

遗嘱继承有两个非常关键的点:

1.老人是否愿意订立遗嘱给自己的儿媳或者女婿?

在此,向老年朋友们表达个人的一个观点:

不要用“外人”的眼光看待身边人,而是要学会分辨出谁是对自己好的人。

隔辈之间的矛盾,绝对不是单方面的事情,老人在其中占有非常大的成分。所以,愿不愿意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儿媳或者女婿,不在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而在于他们是不是真正对自己好。

所谓的“防儿媳防女婿”条款,这个结论其实一点都不重要:有很多老年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都不考虑只给到自己孩子单方——原因很简单,那个所谓的“外人”值得老人信任、值得老人喜欢。

这种行为的老年人,是有充分分辨能力和理智思维的,能分清楚好赖,而不是随大流。这一点上,特别需要提醒老年人。

2.儿媳或女婿是否值得得到老人的财产?

在此,向作为儿女的朋友们表达个人的一个观点:

不要用交易思维看待赡养老人,而是要学会成为一个值得获得奖励的人。

作为一个“外人”,如何看待不是亲生父母的“爸妈”?第一次喊出“爸妈”的原因也很简单——他们是自己配偶的父母。

现在流行的段子很多,诸如“你不给我钱,我就不养你”等等,对待自己的亲生父母尚且如此,更何况对待别人的爸妈。

我经常会跟大家讲一些类比的例子:求职上班找工作,谁敢说“你先把工资打给我,我再来上班”?自己啥也不会什么成绩都没做出来,谁好意思跟领导说“你下个月必须给我涨工资”?

放到家庭思维中,就是:你不付出,凭什么要回报?

所以,核心的问题是:作为女儿也好、女婿也好,首先要成为一个让老人值得信任和喜爱的人。

特别简单的做法就是:先把自己该做的事情做到、做好。如此以来,获得奖励,才是应该的。

结语


分财产时防着“儿媳女婿”?不要用“外人”眼光看待这个家庭角色

没有必要过重的去强调儿媳、女婿这个身份,他们是一个家庭的重要成员。

没有必要用“外人”的眼光看待这些角色,我们相处的是“人”,而不是“关系”。

更没有必要用血缘完全掩盖住亲情,家庭里、社会上,鼓励的是好人好事,伤了好人的心,就会毁掉一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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