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單位要求員工在個人朋友圈宣傳產品銷售,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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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實體店銷售的,疫情期間因為沒有顧客銷售量急劇下降,單位要求我們將產品至個人的朋友圈來帶動銷售,而且還要求不可以建新號發如果不發的話自己就申請離職,朋友圈是我自己的私人社交圈我不希望發一些工作上的東西。請問他們這樣做合法嗎?我可以不發嗎?如果不發也不申請離職會有什麼後果嗎?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第二檢察部主任孫學財:一、員工本人朋友圈不屬於單位的銷售“櫃檯”。毋庸置疑,微信朋友圈不是商業圈,是個人專屬的社交空間,單位強制您宣傳、銷售單位商品,一是為彌補疫情期間給生意帶來的不利影響,以此方式“拓寬市場”;二是充分利用單位行政上的管理權限,要求員工“服從指揮”。對此,單位這種作法不當,甚至存在違法,您有權利拒絕單位這一強制性要求。如果您已把單位所銷售的商品發進了本人朋友圈,並使單位從中獲得了利益,可以向單位主張補償,如果達不成協議,可以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以維護本人及同事的合法權益。

二、拒絕為單位發朋友圈並非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員工進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簽署的崗位職責範圍以內的活動,但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要求卻違法。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對於單位要求通過發朋友圈銷售商品的行為,用人單位強制員工發朋圈銷售商品,如果並非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當中約定內容,屬於用人單位提出了變更原來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但前提條件也應當徵得對方同意。如果單位以不發就要求離職,是“霸王”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改變勞動合同的。很顯然,您拒絕單位在本人朋友圈銷售商品,並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三、單位強迫員工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可視為要求員工加班。單位強制員工在朋友圈銷售商品,已經增加員工的工作內容,如果佔用本人法定休息時間,可以依法主張加班費用。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該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單位強制員工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如生意很好,會因為賣貨而佔用法定休息時間,已屬於給單位加班,如單位不能給予補休,員工就可以依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主張工資報酬。

微信朋友圈,大多都有單位員工聯繫群,單位平時發個通知、送個祝福語可以,但在員工的朋友圈裡安排工作存在違法,也不太合適。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夏麗麗: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公司規定員工必須發個人朋友圈帶動銷售,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微信賬號朋友圈屬於廣義上的個人通信,作為員工的私有財產,其性質與銀行賬號類似,您有決定發與不發的權利,即使不發朋友圈也不會有不利後果,更不影響您正常薪資待遇的發放。

具體分析如下:“公司強制員工發朋友圈打廣告”涉嫌違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就直接要求完成合同約定外的工作任務,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拒絕;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在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強制發朋友圈打廣告,還將涉及安排員工加班的情形,《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了最長勞動時間,如果出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可以主張加班工資;另外結合您所述“要求將產品至個人的朋友圈來帶動銷售,而且還要求不可以建新號發如果不發的話自己就申請離職”,該單位將涉嫌侵犯員工通信自由、個人隱私及違法解僱。

從合理性層面來講,員工在勞動過程以及勞動管理範疇以外的行為,用人單位對遵守規定的員工可給予獎勵,但不宜進行禁止性規定,更不能對違反此規定的員工進行懲罰。公司要求員工在朋友圈轉發公司廣告,涉嫌濫用勞動管理的權限,對員工的自由進行額外的限制。

所以,如公司因此強制解除與您的勞動關係顯然是沒有合法依據的,屬於違法辭退的情形,您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供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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