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外來工在東莞買社保,滿50歲,還差三個月就買滿十年社保,可規定說不能在東莞買該怎麼辦?

御艾灸虹


女性外來工在東莞買社保滿50歲,還差三個月就買滿十年,可規定說不能在東莞買該怎麼辦?其實很多的人理解是錯誤的,並沒有真正完全領會到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所以需要你本人親自到當地社保部門進行諮詢當地的政策。

第一,年滿50歲的女工,用人單位必須要終止勞動合同嗎?

對於年滿50歲的女工,按照我國有關退休的條件,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但是對於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而養老保險沒有繳夠15年的人員,勞動合同是不是一定中要終止?或是自動終止?實際上是沒有自動終止的概念,只能是達到終止的條件,才能終止。年滿50歲的女職工,如果沒有達到法定的退休條件,或是在沒有依法享受基本的養老金之前,就沒有達到終止勞動合同的必須條件,所以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終止勞動合同的。其實這不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那些缺乏社會責任感,視員工權力為兒戲,斤斤計較單位得失而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片面理解而提出的藉口。

第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我的理解,對於涉及到年滿50歲的女工,用人單位是否要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還能在當地繼續續繳養老保險?這些問題涉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主要是第四十四條。其中涉及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主要是四十四條第二款,原文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那麼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什麼條件呢?包含了兩個條件,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達到15年。這兩個條件中,50歲的女工符合這個年齡方面的條件,但養老保險繳費沒有達到15年,這個條件是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所以由於50歲的女工,沒有達到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所以這個勞動合同是不能終止的。既然不能終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這就是理所當然的,所以你在東莞所差的三個月的社保是完全可以繼續繳納的。

第三,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需要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才能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表述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表述,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很多人,部分單位就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來執行,其實這是完全錯誤的。首先勞動合同法是法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法律大於行政規章和條例;其次,現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2008年9月發佈的,勞動合同法是於2012年12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並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重新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是從2013年7月1日才開始執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從2008年9月開始執行的,一直沒有進行修訂,所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從最新的時間層面,都應該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執行。我們不能按照一個過時的條例來推翻最新的法律的最新規定,那樣做的結果,是對法律精神的不尊重,也是違法的。

第四,社保法的基本精神和勞動合同法精神是一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從2011年7月開始執行的,並於2018年12月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社保法和勞動合同對於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人員,其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社保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沒有繳費滿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據這個規定,繼續繳費可以是單位繳費,也可以是個人繳費,那麼對於在崗職工來講,肯定是按照單位繳費來繳費,這和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對於年滿50歲的女職工,在東莞社保繳費滿十年還差三個月,不允許在東莞繼續繳費是錯誤的。這關係到我們對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保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全面正確理解的問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和勞動法的提法不一致時,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執行,因為勞動合同法是法,條例是行政法規,時間上來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2013年最新修訂的,同時勞動合同法的精神和社保法是緊密銜接和高度一致的。所以全面、準確地理解相關法律的精神,才能對法律法規正確執行,避免給勞動者帶來不必要的傷害,這才是以人民為中心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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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今天下午要同一位差八個月就去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如何自己買社保

我的閨蜜在東莞厚街連續工作了十四年四個月

最近辭職不做了,今年五十二歲,一旦辭職,下一家公司也幫她買不了社保

上週去厚街社保局諮詢了:象這種情況可以自己去辦理續交費手續,直至買足15年止(即180個月的養老保險),到時候就可以在厚街辦理養老退休保險

如果在同一個地方買夠十年,並且最後一年在這個地方交費,才能享受這裡的社保退休待遇

請大家一定要記得最後這個條件、否則就算你在東莞厚街買了十四年十個月,最後兩個月不是在東莞厚街辦理社保退休,同樣享受不了這裡的待遇

你的親人或朋友女性五十歲,男性六十歲,需要慎重選擇退休方式

這是辦理自己交費的表格

去當地社保局拿,並填好直接辦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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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辦法,只能轉回戶籍地續繳滿15年辦理退休,為什麼?1.因你在東莞繳費不足10年,在東莞繳滿10年才允許續繳,2.因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你的合同自動終止,單位也無法續繳,3.你不是東莞戶籍,是東莞戶籍的個人可續繳,4.找代辦機構續繳社保局也不受理。


秋風落葉時2


女性的年齡到達50歲,在東莞就差三個月繳費滿十年了,規定不允許繼續交費了怎麼辦?

出現這種問題的情況在於,在企業工作法定退休年齡工人女性是50歲。《社會保險法》規定,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時勞動關係終止。

可是,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有規定,不僅包含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而且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一樣勞動關係終止。

這確實是一項不太合時宜的規定,說明我們的養老金壓力很大,但是還不允許大家自願選擇退休年齡,造成了很大的社會資源浪費。希望國家有關法律能夠再完善一些。

所以,就出現了在工廠女性滿50歲,就不能繼續交費的情況了。

不能繼續交費,而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保險辦理退休必須交費滿15年。這樣只能延遲退休,繼續繳費。

延遲退休繼續交費的方式,一般只能通過靈活就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參保的方式進行。如果能夠在當地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或者個體工商戶參保,也是可以的。

國家有明確規定,如果在一個地方繳費滿十年以上,就可以在當地辦理退休手續。東莞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還是比較高的,養老金調整水平也不錯。在東莞辦理退休還是蠻合適的。

可是,如果不能在當地參加靈活就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參保,導致繳費不足三個月,那麼很遺憾,只能轉回戶籍地,在當地繳納靈活就業人員或者個人工商戶參保手續,轉回去之後就不能再轉回來了。


暖心人社


跨地區工作越來越成常態,非戶籍地工作的在外地繳納社保也是理所應當,但是在工作地交社保,肯定想要工作地辦理退休,領取較高的養老金。但是,大家真的明白非戶籍地工作的養老金領取規則嗎?接下來,超老師來幫大家分析一下,工作地交社保如何領到養老金?

第一,非戶籍地在工作地辦理退休的條件有4點:

1.養老保險賬戶屬於一般戶(工作地首次參保時間在男同志50歲、女同志40歲之前);

2.繳納工作地養老保險超過10年年限(這裡指的10年是累計年限,並非連續年限);

3.養老保險總年限超過15年(含全國養老保險及視同工齡);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常退休:男性60週歲,女工人50週歲,女幹部55週歲;特殊工種:男性55週歲,女工人45週歲,女幹部50週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沒有固定年齡,但是社保還是需要15年以上才可以)。


第二,非戶籍地工作繳納的社保不足10年,怎麼辦?

1.養老保險賬戶屬於工作地一般賬戶。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50週歲,社保雖然繳納不足10年但卻是一般賬戶(滿足工作地退休條件1和條件4),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女性只要在40週歲之前首次繳納社保,就是一般賬戶,至於工作期間斷繳3個月,不影響養老保險賬戶性質。

故,這種情況,如果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交,可以跟斷繳單位協商由斷繳單位為其補繳上;如果是自己換工作斷繳,可以找人力資源第三方代為補繳,只不過單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全部由個人承擔。這兩種渠道都可以幫您湊夠工作地10年社保,滿足工作地退休條件2的要求。

但是,想要在工作地辦理退休,還得在補繳完,退休當月申請延期繳費,社保總年限達到15年,滿足工作地退休條件3的要求。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前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養老保險賬戶屬於工作地臨時賬戶。

如果是因為首次參保時間在40歲之後造成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50週歲時,社保年限不足10年,就只能開具養老和醫療保險的參保憑證,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開戶新參保,然後轉回戶籍所在地繳納的社保賬戶,累計繳費年限,在戶籍地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後段: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超老師解析:養老保險不足10年且不符合《社會保險法》實施2011年之前參保的“中人”,就得轉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啦。


第三,超老師劃重點:

1.想在工作地辦理退休,一定要看好退休四個條件(一般賬戶、工作地10年、總繳費15年和法定退休年齡),缺一不可。

2.如果不符合工作地辦理退休,萬萬不可一時衝動清算個人賬戶儲存額,要記得,還可以轉回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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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社保


樓主您好,女性外來打工在東莞購買社保,到了50歲差三個月就滿10年的社保,可規定說不能在東莞繼續交納社保,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實際上到了5歲這樣的一個年齡,那麼對於女性來講是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所以說,工作單位和你本人之間是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作為工作單位來講,確實是沒有義務來給你繼續承擔相應的社保交費。

但是遇到這種特殊情況,你應該首先找到工作單位和單位面談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並且要求,單位來繼續交納你的個人社保,這三個月的社保費用你可以自主來全額承擔,只要是通過單位交上就可以了,因為畢竟你不是屬於東莞地區的社保,那麼你只能夠通過企業單位來進行交納,所以說這三個月的社保你自主全額來承擔,只不過單位幫你交一下,那麼這樣的話你就可以滿足10年的一個要求,最終你就可以選擇在東莞地區辦理退休了。

實際上有些東西,他需要事在人為,我們靈活的變通一下,其實就可以滿足一些規定,畢竟在東莞地區能夠享受到退休金的待遇對你本人來說也是有好處的,因為廣東地區本身它的這個社會平均工資相對就比較高,所以說你最終,即使不在東莞地區生活,那麼也可以享受東莞地區的一個養老金待遇,而這個養老金待遇相對來說比你老家地區應該要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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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可申請個人繼續繳納,然後實現在退休,領取養老金的目標

1從勞動法和企業經營成本來說,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要求的事情,職工在崗期間,都必須給繳納基本的社保。解決員工保障問題,社保由單位繳費和個人工資繳費組成。到了50歲法定退休年齡,雖然社保改革後都要求55歲退休,但很多還是執行以前50歲退休的,50歲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企業不該交社保符合勞動合同和社保規定,同時社保本身是企業經營的一個成本,不給你繼續繳費,符合規定,同時還能減少企業成本,自然是就不給你 買了,這種情況可以跟單位協商,繼續繳滿10年,費用全部自己承擔或者掛鉤其他單位,代繳社保,這樣也還是屬於職工社保保障體系。

2 題主現在的情況是已經滿了50歲,養老金繳費還不夠15年,退休年齡到了,但是不滿足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 ,還不能領取養老金,在單位不給自己繼續繳費的情況下,選擇靈活就業身份繼續參與職工社保,但是單位社保沒有戶籍要求,靈活就業形式參與職工社保的卻有本地戶籍,要求所以沒辦法通過靈活就業繳納社保。

3 根據社保法規定,如果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改革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但這裡還有個要求是2011前參保,而且繳費滿10年,到了退休年齡任然不夠15年的,可以延期繳費5年,到達退休養老金領取資格。你的情況是差3月滿10年,非本地戶籍10年繳費的情況所以不給你辦理延期或者一次性補繳滿15年

最後如果非戶籍繳費未滿15年,有到了退休年齡了,不能實現在參保地退休,就只能轉為本地戶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繳費可以累積,不會清零,然後繳費滿15年,申請退休養老金。


路人蟻


樓主你好,如果你作為女性,那麼已經年滿50週歲,這種情況實際上。已經是達到國家法定規定的退休年齡了。所以說,在這樣的前提下,那麼是沒有辦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也是沒有辦法購買社保的。

當然,如果你已經年滿50週歲,實際上是具備了退休的條件的。那麼已經具備退休條件的話。直接辦理退休就可以了。當然如果你在東莞地區繳費沒有超過十年的話,是不能夠直接辦理退休的,所以說必須選擇回到自己的戶籍所在地,才能夠辦理退休,享受戶籍所在地的一個社保待遇。

當然如果你還差幾個月就滿十年的話,實際上可以再繼續交幾個月。或者是諮詢一下東莞當地的社保,看看能不能在東莞當地直接辦理退休。因為畢竟你已經參保了,接近十年了,雖然差了幾個月,但實際上這幾個月對你本人來說也不是什麼太大的問題。


社保小達人


轉回你的戶口所在地的社保局哦!五十歲,繳費不滿十年,必須轉回去,接著繳費,直到繳費滿十五年退休。😀😀


之乎者也179109938


可以繼續買,自己掏錢,廣東退休工資可能比很多地方高,你繼續交滿15年,就在東莞辦退休,以後每年養老年檢可以在網上進行,不用往那裡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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