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坑”(一)

案例一:某汽車修理廠利用投保車輛製造假賠案,使用車主身份證開設銀行賬戶,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1萬餘元。

  監管提示:有些車主送修車輛時,為圖方便將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等資料交由汽修單位代為索賠。而對方正是利用這一點,製造虛假事故實施詐騙,侵害了保險消費者權益,同時對保險市場秩序構成危害。

建議您儘量減少代辦理賠,確需委託他人代辦理賠時,應親筆簽署授權委託書,確認授權範圍和有效期,不要輕易將證件原件交與他人;提供證件複印件時,註明使用範圍、有效期等。車輛理賠結案後,還應及時查詢理賠記錄,核對出險次數及賠款金額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發現異常要及時聯繫保險機構進行核實。如發現相關人員利用你的信息騙保,應協同保險機構向公安機關報案。

啟示:騙保損害個人誠信記錄,這個是要付出代價的。把重要個人證件隨意交由他人使用,會導致“誠信”隨意透支,將來在社會上可能寸步難行。

案例二:某人身險代理人在電話銷售過程中,誇大保險責任,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同時違規銷售萬能險。

  監管提示:保險電話營銷,誤導消費者的“套路”主要有:誇大保險責任,比如宣稱保險產品“沒有任何免賠,沒有任何門檻,花多少報多少”;對保險政策作虛假宣傳,比如宣稱“監管機構已統一發文,今後保險費率要上調”;對投保人隱瞞合同條款重要內容。此外,根據相關保險監管規定,萬能險不能通過電銷渠道銷售。

  如果您通過電話渠道購買人身保險產品,要注意以下事項:一是電話推銷的萬能險,可能暗藏陷阱。二是對合同條款的關鍵信息,如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保險期間、繳費期間、退保損失等,做到心中有數,以防被誤導。三是收到保險合同後,發現誤買1年期以上人身險產品的,可在猶豫期內無條件解除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解除1年期(含)及以下合同的,保險機構要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啟示:電話可以接聽,簽約一定要見面。保險責任、產品分紅等,要以白紙黑字、標準制式的合同文本為主。

案例三:某人身保險中心支公司在推銷分紅險時,謊稱該保險的滿期利益約為40萬元並即將停售;續期服務人員繼續欺騙投保人,誇大產品分紅收益,未向投保人寄送紅利通知書。

  監管提示:保險代理人在推銷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人身險產品”時,必須充分說明以下內容:分紅險的未來紅利分配水平是不確定的;投連險未來投資回報是不確定的,實際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虧損;萬能險在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取決於公司實際經營情況。

啟示:任何時候,保險的主要功能都是保障,當您把家庭財富雞蛋放到多個籃子裡時,需牢記,保險那一籃是“為難遭災”時的救命養命錢,不要惦記著靠它發財。沒有科學的保險消費觀念,輕信承諾、草率投保,反有可能誤入陷阱、雞飛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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