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掃黑除惡專項鬥爭10問

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時長?

答:自2018年初(1月23日)開始,至2020年底結束,為期三年。

二、什麼是“黑”——黑社會性質組織?

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三、什麼是“惡”——“惡勢力”?

答: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黑惡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

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四、重點打擊的十類“黑惡勢力”包含哪些方面?

答:(一)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二)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四)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五)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七)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八)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九)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出警隊”“討賬隊”和“職業醫鬧”的黑惡勢力;

(十)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五、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答: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將嚴查黑惡勢力“保護傘”。所謂黑惡勢力“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將依紀依法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或者個人以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名義捏造事實,對辦案人員進行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的,也要受到法律處罰。

六、什麼是“軟暴力”?

答: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七、什麼是故意傷害罪?

答: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八、什麼是聚眾鬥毆罪?

答: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答: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十、什麼是“村霸”?

答: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或暴力手段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黑惡勢力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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