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濫伐林木 行政處罰要完整(以案說法)


盜伐濫伐林木 行政處罰要完整(以案說法)



【基本案情】

  山東省某縣農民到林業局舉報,自己種植的樹木在夜間被人盜伐了10株。縣林業局勘查現場後,根據群眾反映,對臨時在某村居住的流動人口張某進行了詢問,張某拒不承認自己有盜伐林木行為。縣森林公安局進行後續調查,在採伐現場提取了採伐者食用用品後的遺留物,經DNA鑑定,與張某的DNA完全一致。證據面前,張某承認了自己是外省人,在山東省臨時居住,購置了盜伐樹木的工具和三輪車等,想通過盜伐樹木發財,剛盜伐一次就被發現了。


盜伐濫伐林木 行政處罰要完整(以案說法)



  由於張某盜伐的樹木蓄積為1.5立方米,縣林業局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責令其補植10倍樹木,給予其5倍罰款4500元。


  一年後,地市林業局進行執法質量檢查時,發現該縣只執行了罰款部分,沒有執行補植樹木,要求縣林業局完整執行行政處罰。縣林業局的解釋是,對外地人員執行補植樹木的難度很大,因為其沒有補植樹木的土地。


  這樣的解釋是否正確?


  【案情分析】


  一、《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根據這一規定,對盜伐林木的處罰,責令補植樹木是主責,罰款是副責,只執行副責,不執行主責,是錯誤的。


  二、林業主管部門要改變行政處罰就是罰款的片面執法觀念。《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都對盜伐林木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主責和副責,不能因為補植樹木難執行,就不去執行,有的縣林業執法部門在對盜伐和濫伐林木行為進行處罰時,只寫副責罰款部分,不寫主責補植樹木部分,有的雖然寫了追究主副責,但在實際執行時,只執行罰款部分。


  目前,已有不少地方的檢察院已將林業執法部門對盜伐和濫伐行政處罰時不執行補植樹木視為瀆職行為,許多地方的縣市長離任審計時,也把林業執法部門是否進行補植樹木的驗收,作為審計內容,需要引起林業執法部門的高度警覺。


  三、補植樹木的行政處罰要規範實施。有人覺得,實施補植樹木的行政處罰難度較大,盜伐林木者有的是外地人,沒有補植樹木的場所。有的濫伐林木者植樹的法律前置是錯誤的,有的是在基本農田、防洪通道、電力線下植樹,責令其在被砍伐樹木的原地補植樹木顯然不合適。有的是責令補植5倍或10倍樹木,數量較大,在原採伐地補植無法實施。有的認為在責令補植樹木的秋冬時間內植樹,樹木很難成活,並且對補植樹木的驗收需要在第二年的春天進行,所以,難度很大。


  根據瞭解,目前許多地方的林業執法部門對盜伐和濫伐的補植樹木處罰流於形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執法的要求了,需要進行規範。首先,由當地政府劃定補植樹木的場所,將部分宜林荒山、荒灘劃為補植樹木的專用場地,由林業主管部門監督補植樹木,由工程技術人員負責補植樹木成活率的驗收,提交《補植樹木驗收合格單》,一併存入處罰卷宗。


  同時,根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對拒不補植樹木者,由林業主管部門論證收取其合理的補植費用後,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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