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遇征收,切勿陷入“公共利益”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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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佳扬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前提条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在条文中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但是在实践中,征收方为了侵占农民土地,以公共利益为名实则进行商业开发,肆意划定公共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法律是否有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呢?如果有,究竟是如何规定?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团将为您答忧解惑。

集体土地遇征收,切勿陷入“公共利益”的陷阱!

法律基础

1、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共利益的界定

2019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采取列举式立法方式,规定以下六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新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对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过程中,通常与经济开发建设交织在一起,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商业建设,损害农民利益,也因此衍生出许多社会矛盾,严重影响和谐稳定。本次修法对公共利益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一方面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征收项目范围,另一方面较为有效限制行政机关滥用征地权,但同时由于公共利益条款属于不确定概念,所以设定了第六款兜底条款。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日益得到保障,农民的生活必将愈加美好!

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一点,虽然法律明确了征地所属公共利益的范围,但是在征地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各式各样征收项目名称,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花式”拆迁项目定会层出不穷。土地作为农民重要的财产,绝不能允许任何行政机关以非法名义进行征收,要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自己不能准确判断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时候,切记不能盲目,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避免陷入“公共利益”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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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遇征收,切勿陷入“公共利益”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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