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916畝|簡陽市“放生壩”片區,涉及星光、元燈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徵收東溪街道星光村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組、十組及元燈村一、二、三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內容公告如下:

徵地916畝|簡陽市“放生壩”片區,涉及星光、元燈村

簡陽市放生壩片區

一、被徵收土地的基本情況 徵地位置:簡陽市東溪街道星光村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組及元燈村一、二、三組。 徵地面積:916.2560畝

二、補償依據 參照川辦函〔2008〕73號,川國土資函〔2014〕1170號及簡府發〔2017〕26號。

三、補償的項目及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徵收土地時統一年產值的10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一半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含1畝),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收土地時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徵收土地時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徵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的一半計算;

(三)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相關文件規定計算;

(四)徵收土地範圍內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築物)補償費按照相關文件規定,根據現場實際實施補償。 凡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不予補償。

四、徵收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員與安置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收土地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數量計算,具體人員由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討論確定,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五、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的管理和使用

(一)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請簡陽市人民政府東溪街道辦事處批准後,按批准的方案實施;

(二)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安置補助費首先作為繳納被徵地參保人員本人的社會保險資金,多餘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三)青苗補償費由該組據實分付給個人或集體;

(四)地上附著物屬於個人所有的,支付給個人;屬於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五)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六)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六、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26止。被徵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及被安置人員對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見,請於公告期內以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送達簡陽市人民政府東溪街道辦事處,如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同意。

七、本方案報簡陽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有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特此公告

簡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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