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916亩|简阳市“放生坝”片区,涉及星光、元灯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东溪街道星光村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组、十组及元灯村一、二、三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内容公告如下:

征地916亩|简阳市“放生坝”片区,涉及星光、元灯村

简阳市放生坝片区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简阳市东溪街道星光村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组及元灯村一、二、三组。 征地面积:916.2560亩

二、补偿依据 参照川办函〔2008〕73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及简府发〔2017〕26号。

三、补偿的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计算;

(四)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根据现场实际实施补偿。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一)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简阳市人民政府东溪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青苗补偿费由该组据实分付给个人或集体;

(四)地上附着物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六、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26止。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及被安置人员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期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简阳市人民政府东溪街道办事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同意。

七、本方案报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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