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為蘭州2.7億非吸案 “埋單” 無辜企業家被超期羈押五年


指定為蘭州2.7億非吸案 “埋單” 無辜企業家被超期羈押五年


成宏網架公司瀕臨破產

蘭州成宏網架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宏網架公司”),是蘭州市唯一的一家鋼結構網架公司,但已經瀕臨破產,因為企業實際控制人郭建宏因“被”替人埋單,超期羈押已達五年時間。

建軍投資涉非吸2.7億

蘭州建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軍投資公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案金額達2.71億餘元。2015年1月25日凌晨5時許,建軍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建軍在蘭州市體育公園旁的金雁大橋投河自盡,直到41天之後的3月8日,郭建軍的屍體才被打撈上岸。

郭建軍投河自盡之後,當地媒體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報道稱,2012年7月,郭建軍通過虛假出資的方式,先後成立了建軍投資公司和甘肅保鑫投資諮詢管理有限公司,並擔任建軍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其弟郭建宏擔任建軍投資公司股東、監事。同時,郭建軍安排建軍投資公司工作人員李爭爭擔任甘肅保鑫投資諮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報道還稱,公司成立後,郭建軍指示郭建宏、李爭爭以投資成宏網架公司網架工程為名,採取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老客戶帶新客戶等方式,以2%至6%月息為誘餌,在蘭州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2.7億餘元。

為此,蘭州警方於2015年1月30日和2月6日,分別對郭建宏、李爭爭、馬桂林三名涉案人員進行刑事拘留,並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執行逮捕。

根據公訴機關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郭建軍指使李爭爭以投資成宏網架公司的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5.5萬元;郭建軍指使馬桂林為成宏網架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56萬元,為建軍投資公司套取現金424.4375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郭建宏在郭建軍的指使下,以投資成宏網架公司為名,以高額利潤為誘餌,向不特定人員268人非法吸收存款2.71億餘元,造成4219萬餘元的經濟損失。

一審開庭查明,蘭州市公安局委託甘肅泰華會計師事務所,對建軍投資公司的賬目進行了審計,《審計報告》結果表明,在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間,建軍投資公司、甘肅保鑫投資諮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涉及金額2.72億元。

“非吸”與成宏網架無關

《審計報告》還表明,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間,建軍投資公司與成宏網架公司有五筆賬目往來,建軍投資公司共借給成宏網架公司997.14餘萬元,成宏網架公司歸還建軍投資公司948.7餘萬元,案發前成宏網架公司尚欠建軍投資公司48.43餘萬元。

同時,蘭州市公安局還委託甘肅政法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對建軍投資公司工商檔案、成宏網架公司對外簽訂投資借款協議的24枚印章和簽字進行了鑑定,印章鑑定結果全部為建軍投資公司私刻,簽字系偽造。

《審計報告》和印章鑑定結果至少可以證明兩個事實,一是建軍投資公司私刻和偽造成宏網架公司的印章和簽名,假借投資成宏網架公司的名義,對外吸收款項2.71億餘元;二是成宏網架公司尚欠建軍投資公司借款48.43餘萬元。

要特別強調的是,建軍投資公司私刻成宏網架公司的印章,並以“投資成宏網架公司”名義對外吸收的款項,並沒有進入成宏網架公司的賬戶,更沒有流入成宏網架公司實際控制人郭建宏的腰包。

那麼,這2.71億餘元究竟到哪裡去了,《審計報告》沒有記載,偵察機關蘭州警方也沒有查出來。

指定為蘭州2.7億非吸案 “埋單” 無辜企業家被超期羈押五年


公司機器設備已經腐蝕

公開的資料載明,成宏網架公司於1996年5月21日成立,註冊地在蘭州市西固區,是一家從事網架輕鋼結構設計、製作、安裝、售後服務為一體的專業建築公司,具有建築企業二級資質。

公開的資料表明,成宏網架公司1996年成立的時候,股東為郭建軍、郭建宏兄弟倆以及他們的父母。但早在2003年,郭建軍與郭建宏因做事方式各異而發生矛盾,後經協商郭建宏以20萬元的價格收購了郭建軍在成宏網架公司的全部股份。郭建宏的父親去世之後,其股份即轉給了母親曹慧芳。至此以後,曹慧芳任成宏網架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郭建宏任總經理,股東也就只有曹慧芳、郭建宏娘倆。

郭建軍的建軍投資公司於2012年7月9日成立,註冊地在蘭州市城關區,筆跡鑑定報告已經證實,建軍投資公司的工商檔案中“郭建宏佔40%股份”系偽造。

蘭州本地媒體之前根據警方提供資料,所做的“郭建宏擔任建軍投資公司股東、監事”,以及“郭建軍指示郭建宏、李爭爭以投資成宏網架公司網架工程為名,在蘭州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2.7億餘元元”報道,完全不符合客觀事實。

指定“埋單”判決被撤銷

事實已經證明,建軍投資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成宏網架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在建軍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軍已經自殺的情況下,本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報告》記載和公訴機關指控的“4219萬餘元的損失”都是投資者的錢,為了給這些投資者找個“埋單”的人,成宏網架公司和郭建宏則成了冤大頭。

僅因成宏網架公司與建軍投資公司有五筆賬目往來,成宏網架公司尚欠建軍投資公司48.43餘萬元,蘭州城關區法院就以“款項部分進入成宏網架公司”,而認定郭建宏控制使用了資金。

那些所謂的“投資者”很明白,只有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轉移”到郭建宏和成宏網架公司身上,他們才有可能挽回損失。所以這些投資人以證人身份出現的時候,高度一致地“證實”他們到成宏網架公司考察過,郭建宏親自接待過他們。許多證詞前後矛盾,就連郭建宏的辦公室在三樓還是二樓都沒有說清楚。

為了排除這些證據之間的矛盾,郭建宏的辯護律師曾申請了相關證人出庭作證,但法庭則認為已有多名證人及被害人證實,郭建宏夥同郭建軍一起接待投資人,並承諾投資款用於公司工程使用,故對證人出庭所作證詞不予採納。

在基本事實都沒有查清楚的情況下,這起鬧得沸沸揚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蘭州城關區法院“沉睡”三年之後,即2015年底就訴至蘭州城關區法院,直到2018年12月24日才作出一審判決,成宏網架公司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郭建宏被以同樣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0萬元,李爭爭和馬桂林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和六年,並處罰金。

成宏網架公司、郭建宏、李爭爭和馬桂林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蘭州中院”),蘭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蘭州城關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併發回該院重審。

“被”埋單者應依法釋放

蘭州城關區法院重新組成的合議庭,已經對這起指定為“非吸”案引發的案中案進行了審理,但目前尚未作出重審一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郭建宏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是“2015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郭建宏的羈押期限即滿五年。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於偵破、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為久押不決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再過二十多天,郭建宏的被羈押期限就滿五年,但現在仍處於“一審”階段,屬久押不決案件,嚴重違法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成宏網架公司員工曾達到160多人,有高級建造師2人、二級建造師6人、技術人員31人。不同層次的安全負責人、安全員7人。預算員、材料員等五大員具備崗位資格認證。專業人員均具備、符合行業規定要求。農民工佔生產人員的70%,解決了當地部分有技術、有特長的下崗職工,還有殘疾員工3人。

成宏網架公司不算大企業,但對於經濟相對落後的蘭州來說,它為蘭州的經濟建設也做出了不少的貢獻,但郭建宏被“株連”為建軍投資公司非吸案埋單,不但自己被超期羈押五年,而且一個好端端的生產型企業已經瀕臨破產。

在重審期間,郭建宏的辯護人從事實、證據、程序三個方面為其做了無罪辯護。

建軍投資公司吸收的資金2.71億元,沒有進入成宏網架公司,這是不可否認的基本事實;郭建軍用私刻的24枚印章,偽造了郭建宏的“股東”、“監事”信息,並以此冒用成宏網架公司的名義吸收資金;成宏網架公司與建軍投資公司沒有任何業務上的交集和聯繫。

依據以上三個基本事實,足以認定郭建宏是無罪的,由於蘭州有關部門不能給郭建宏定罪,所以才造成超期羈押的嚴重後果。

記者圈/羅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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