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异母的兄弟,父亲的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看判例

案号

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湘09民终2435号

案  由: 婚姻家庭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裁判要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补偿,应综合权利人对死者生前经济依赖程度和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不能简单的平均分配。

同父异母的兄弟,父亲的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看判例

诉讼请求

童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由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支付的鲁某1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58298元的一半归童某所有;2、判决鲁某1养老保险账户退款、丧葬费、抚恤金等以行政部门核准金额的一半归童某所有;3、由鲁某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童某、鲁某2系同父异母的兄弟。

童某母亲与其父亲鲁某1于198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并于1989年11月29日婚生童某;1993年10月21日,童某父母因感情不和经益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童某由其母亲抚养,后改名童某(曾用名鲁某佳)。

鲁某2母亲余某与其父亲鲁某1于199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7月9日婚生鲁某1;2011年6月20日,鲁某1父母因感情不和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鲁某1由其母余某抚养至成年,其父鲁某2自2011年7月起至其18周岁止,每月承担生活费5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凭实际支出凭证,由鲁某1母亲和父亲各自负担50%。

2018年8月25日,鲁某2在工作过程中不慎突发疾病,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后死亡2018年10月11日,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鲁某2的死亡为视同工伤。益阳市枫林王酿酒总厂为鲁某2缴纳了1996年1月至2006年3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为鲁某2缴纳了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本案中可以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丧葬补助金3037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鲁某2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累计存储额为12503.11元。2018年8月29日,童某、鲁某1和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经由益阳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主持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给予死者家属人道主义救助费50000元(其中40000元用于死者安葬,10000元资助鲁某1完成学业);益阳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信访救助鲁某1 10000元,用于完成学业。另查明,鲁某2父母先于其死亡。

同父异母的兄弟,父亲的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看判例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死者鲁某1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如何分配。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经查实,本案中鲁某1的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为3037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被继承人鲁某1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累计存储额为12503.11元,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费、抚恤金,因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已领取,不能重复核发,故对于童某诉求分配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费、抚恤金不予支持。

童某、鲁某1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均已成年,系第一顺序继承人。鲁某1已经年满18周岁,有独立能力获得生活来源,重返学校就读高三,是其独立行使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且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益阳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已作为救助费支付共计20000元用作鲁某1完成学业的费用。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已支付40000元用作丧葬费,鲁某1再未实际支出丧葬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实际系基于职工死亡的事实,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慰问金,具有物质补助和精神抚慰的双重性质。丧葬费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照我国继承法的分配原则予以分配。故法院认为童某、鲁某1对于在鲁某2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均应当享有均等份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鲁某1丧葬补助金为3037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共计758298元,分配童某394338元,分配鲁某1 394338元;二、被继承人鲁某1养老账户余额为12503.11元,童某分得6251元,鲁某2分得6252.11元。

同父异母的兄弟,父亲的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看判例

上诉意见

鲁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事实及理由: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工亡抚恤金并非遗产,而一审法院适用继承法的分配原则,违背了工亡抚恤金是死者对需要抚养的对象的一种救助的性质,童某在其父母离婚时已由法律文书明确了童某与其父没有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童某也改名换姓,表示与鲁某1完全脱离关系。而鲁某2在其父母的离婚法律文书上明确了其与父亲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在鲁某2年满18岁后,鲁某1仍负有抚养、教育等义务。

2、童某作为继承人对其遗产都已丧失了继承权。童某结婚、生子这样的人生大事都没有告诉鲁某1,使其精神上遭受到了非常大的打击。在葬礼上,童某不要鲁某1的遗像,三十年来已与鲁某1彻底断绝了关系,表明童某已遗弃了这份亲情,不应再具有继承权。

3、鲁某2的学习、生活的唯一依靠是鲁某1供给,理应享有该工亡抚恤金。鲁某1在逝世前还最后一次支付了鲁某2的一个月生活费2000元和一个学期的学费8500元,有银行流水为证,说明鲁某2的唯一学习、生活的依靠是其父鲁某1,而这份工亡抚恤金正是为了救济对其父具有抚养关系的鲁某2的学习与生活。鲁某2与鲁某1一直生活在一起,鲁某1生前表示今后唯一的依靠便是鲁某2。

童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护童某的合法权益。

同父异母的兄弟,父亲的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看判例

二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鲁某1于2018年8月25日去逝,鲁某1生前与鲁某2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承担鲁某2所有的生活费和学费。

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死者鲁某1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如何分配。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案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在鲁某1死亡后取得,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鲁某2、童某作为死者鲁某1的儿子,均有权获得赔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补偿,应综合权利人对死者生前经济依赖程度和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不能简单的平均分配。童某已满30周岁,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务获得报酬,具有经济来源,在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当适当少分,以40%为宜。鲁某2岁已成年,但其还在学校读书,没有经济来源,死者鲁某1生前一直供养其学费和生活费,鲁某2对死者鲁某1生前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高于童某,应当在分配中予以照顾,故鲁某2在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适当多分,以60%为宜。

综上,鲁某2应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752元(727920×60%),童某应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91168元(727920×40%)。关于丧葬补助金、养老账户余额部分,一审法院判决童某、鲁某2平均分配上述款项,鲁某2并未对该部分提出上诉,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鲁某2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3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3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鲁某1丧葬补助金为30378元,分配童某15189元,分配鲁某2 1518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分配童某291168元,分配鲁某2 436752元;

三、驳回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父异母的兄弟,父亲的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看判例

关注公众号:法润万家法律咨询,律师专长匹配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平台简介:法润万家,律师专长匹配更精准。律师100%官方认证,首次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可私信、可留言。部分资料来源网络,如有侵权告知,我们立马删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