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一定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序嗎?

高天樂


死刑(包括死緩)作為最嚴厲的直接剝奪犯罪嫌疑人生命的一種刑罰,為保障人權,正確適用死刑,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專門在死刑判決生效前加了一個死刑複核程序。


我國作為二審終審制的國家,一般的刑事案件,大致經過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執行程序,這是普通程序。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還需要在執行以前進行嚴格的複核程序。在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死刑複核程序才是死刑案件的終審判決,可以說死刑案件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對於題主的問題來說,簡而言之,沒有經過死刑複核程序的判決就不是生效判決,要等最高人民法院或經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後,判決才會生效,然後才會進入執行程序。一般的死刑立刻執行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四、五庭進行核准,各高級人民法院審核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

既然講到死刑了,說說題外話。現在全球部分國家已經在逐漸廢除死刑,而且在我國刑法學界也有廢除死刑的呼聲。在這裡談談個人觀點,我國現在的國情是不允許廢除死刑的,用最樸素的價值觀來看,如果殺人都不能償命,這樣的話法律還能維護社會穩定麼?加之如果廢除死刑勢必要增加終身監禁,那麼對我國司法體系也是一個很大的負擔,極大的增加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再者,我國公民素質還沒有達到可以廢除死刑的程度,一般的,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政治權利對於一個人意義越來越重要,很多的罪行就可以不用剝奪生命來懲罰,社會大眾也都可以接受。如果倉促之間跟風廢除死刑,對現在良好的社會秩序、社會風氣造成難以想象的影響。


張鼎律師


死刑複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審判程序。這一程序的設置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適用死刑一貫堅持的嚴肅與謹慎、慎殺與少殺的方針政策,對於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死刑,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長治久安均有重要意義。為了避免殺錯人的情況,同時也是遵守少殺、慎殺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判處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之後,還需要經過死刑複核,才能依法對犯罪分子執行死刑。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也是最古老的一種刑罰。

死刑案件判決後,必須經過複核程序核准。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對於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有重要作用。

為了依法及時打擊現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複核權。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既可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判決,也可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然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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