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監服刑,她在監外多次瘋狂懷孕!更可怕的不只是出軌!

刑訴法規定,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法律的人性化規定,卻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通過反覆懷孕、哺乳來惡意逃避懲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並且法律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


這本是我國刑事法律對生命的尊重和敬畏,然而,有人卻利用這一規定,鑽法律空子,以逃避法律的懲罰。罪犯徐秀芳,為逃避懲罰,在2014年至2018年四年多的時間裡,居然反覆利用懷孕、哺乳(2次懷孕,3次哺乳),惡意逃避懲罰。對這樣的人,如何處理,如何維護法律的尊嚴?


取保期間又懷孕,繼續販毒



丈夫在監服刑,她在監外多次瘋狂懷孕!更可怕的不只是出軌!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徐秀芳,女,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曾因賣淫和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徐秀芳與丈夫在2012年2月、2014年2月生下兩個女兒。2014年,其丈夫程平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死緩,關押在江蘇省蘇州市某監獄。2014年12月4日,徐秀芳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因其尚處於二女兒的哺乳期,她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案發後,她利用取保候審條件,繼續自己的犯罪行為,於2015年1月、2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在這期間,她與他人發生關係,懷孕並於2016年2月生下了三兒子。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徐秀芳多次販賣毒品或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毒品用以販賣,約1289.098克,數量巨大。2016年11月25日,罪犯徐秀芳因審判時繫懷孕婦女,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以販賣毒品罪被南京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判決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被江蘇省高級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徐秀芳沒有上訴。她還有別的方式來逃避懲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2016年12月6日,徐秀芳以其三兒子需要哺乳為由,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南京市中級法院依法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期限到2017年2月25日哺乳期結束為止。南京市江寧區司法局將徐秀芳先安置在轄區內進行社區矯正,只等時間一到,就進行收押。


社區矯正期間,再次懷孕


“什麼!又懷孕了?”2017年2月27日,在收押前例行體檢中,執法人員得知,徐秀芳正處於早孕狀態。法院只得再次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要知道,徐秀芳的丈夫早就因為販賣毒品被判處死緩,一直被羈押在監獄裡。這個孩子的到來,僅僅是因為徐秀芳的婚外私情嗎?


江寧區檢察院發現這一情況後,立刻向區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將徐秀芳作為重點矯正人員,制定詳細的矯正預案,加強風險管控,防止發生脫管漏管或再次犯罪的情形。


2017年9月,徐秀芳生下了小兒子。考慮到她的小兒子處於哺乳期,而且一旦收監,她的四個孩子都將沒有人照料,法院又一次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矯正期至2018年9月13日。


多次違規,檢察建議立即收監



丈夫在監服刑,她在監外多次瘋狂懷孕!更可怕的不只是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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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案偵查階段到刑罰執行階段,徐秀芳在已有兩個孩子、其丈夫服刑的情況下仍反覆懷孕、哺乳,連生兩個孩子,這不合常理。辦案人員分析,徐秀芳極有可能是故意與他人發生關係,通過懷孕來逃避刑罰。經過調查瞭解,徐秀芳的兩個非婚生子,不是同一個父親,而相關男子的身份都與涉毒人員有關聯。也就是說,徐秀芳利用自己暫予監外執行情況,與犯罪分子之間極可能還有接觸,甚至有可能在毒品犯罪中發揮作用。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社區矯正人員需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應當及時報告,每月參加集中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8小時。有定位功能的電子手環也要時時刻刻帶在矯正人員身上。


在徐秀芳懷孕期間,考慮到她大著肚子行動不便,對於她沒有按時參與社區服務,司法所並沒有作出處分。孩子出生後,她應當依法參加上述活動。


2017年11月10日,徐秀芳沒有按規定參與司法所組織的集中教育學習活動。司法所工作人員立刻找她進行訓誡談話。但當週的電話彙報也沒有完成,司法所對她進行了警告處分。江寧區檢察院一直對徐秀芳的動向保持了密切關注,徐秀芳違規後,立刻加大了對她的監督力度。按照規定,矯正人員受到兩次警告處分後,如果再違規,就應當收監執行。


2017年11月,徐秀芳沒有完成當月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各8小時的任務。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12月6日,司法所下達了對徐秀芳的《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警告決定書》。下一次違規,等待徐秀芳的,就是收監執行決定了。


12月8日,徐秀芳私自卸下了自己的電子定位手環,被司法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發現。江寧區檢察院立即向該區司法局發出了收監執行檢察建議:徐秀芳在社區矯正期間多次違規,按規定必須收監。


收監執行刑期,妥善安置孩子


2018年1月,南京市中級法院對徐秀芳的收監執行決定下達。


“一旦收監,她的幾個孩子怎麼辦?”江寧區檢察院向區政法委彙報了情況,區政法委召集公檢法司及民政、街道社區等各家單位,共同研究討論關於徐秀芳收監執行的相關事宜。收監勢在必行,但難題也隨之浮現:一是徐秀芳的父母年老體弱,親屬均在外地,可能無法承擔幾個孩子的撫養責任;二是收監與徵求親屬意見、安置孩子必須同步進行,否則一旦走漏風聲,徐秀芳極有可能在他人幫助下脫離監管,逍遙法外。


江寧區檢察院立即會同區司法局、公安局制定了詳細的收監執行方案,組成三個行動小組,分別負責抓捕罪犯和控制危險對象。2018年1月21日,順利抓獲徐秀芳,並於當天送至南京市看守所關押。


經過區檢察院、區司法局、社區等部門的多方協調,徐秀芳的小兒子由親生父親帶走撫養,兩個女兒由淳化街道成山社區聘請的工作人員代為照料,三兒子由徐秀芳姐姐臨時撫養,四個孩子目前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除去其小兒子由親生父親撫養外,其餘三名子女都處於他人臨時代為照料階段,為防止該三名子女的後續監護撫養出現問題,2018年3月26日,江寧區院刑執部門、民行部門和未檢部門就徐秀芳的子女監護問題啟動關愛未成年人內部聯動機制,共同商討該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監護問題,商定繼續督促民政部門履行相關職責,積極尋找孩子生父和合適撫養人。必要時將以發檢察建議、支持起訴等方式確保該三名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監護照料,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司法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


惡意規避收監執行並非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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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暫予監外執行是人性化之舉,法定情形消失後及時收監則事關法律尊嚴。”南京市鐘山地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一處處長石翠平表示,徐秀芳反覆利用懷孕、哺乳逃避處罰,而且在社區矯正期間不服從管理,已經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收監執行是必需的。


自以為鑽了法律空子就萬事大吉的徐秀芳,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最終還是沒有逃過法律制裁。


檢察官在調查中發現,這樣的情況絕非個別,江蘇省泰州市檢察院的一份調研報告表明,2015年以來,泰州市檢察機關共辦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懷孕、哺乳惡意規避收監執行案件,女罪犯通過連續懷孕、哺乳惡意規避收監執行,應引起重視。


據瞭解,刑事訴訟法對懷孕、哺乳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應當進行審查,而非只要是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一律予以監外執行。但司法實踐中,對通過懷孕、哺乳惡意規避收監的罪犯收監執行情況較少見。法院決定收監執行後,對社區矯正期間不服從監管的人員,由於法律僅規定脫逃的行為不計入執行刑期,因此擅自脫離監管的期限無法評價,往往對脫管行為仍然折抵刑期,無法真正規制此類惡意逃避刑罰的行為,客觀上縱容了此類行為發生。


對此,檢察官建議,建立暫緩刑罰執行制度,對確因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等原因,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通過故意懷孕等逃避刑罰執行的,可以暫緩執行原刑罰,待暫緩原因消除後,收監執行原判決刑罰。如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或者刑罰執行中懷孕的婦女、自動流產後再次懷孕的婦女,以及違反政策多次懷孕的婦女等情形,作為暫予監外執行的例外條件,明確規定上述情形不屬於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遇到上述情形的,暫緩執行刑罰,等影響刑罰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繼續執行原刑罰,暫緩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65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254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專家觀點


立法的寬容不應成為逃避刑罰的避風港

遼寧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毛淑玲


本案徐秀芳在被作出收監決定前或暫予監外執行期屆滿前,通過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反覆懷孕、哺乳,故意以此逃避收監執行的結果。南京市中級法院最終經慎重決定,對徐予以收監執行。筆者以為,南京中院的做法應予肯定。


修改後刑訴法將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範圍進行了擴大,增加了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呼應了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主旨,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同時也與世界刑事立法的通行原則相一致,進一步保障了胚胎、嬰兒獲得母愛的完整性。從社會學角度講,婦女懷孕、哺乳承擔了一定的社會責任,對懷孕和哺乳期婦女不予羈押、暫予監外執行,是法律給予懷孕、哺乳婦女一定的刑罰減免,也是現代社會權利與責任平衡理念的體現。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刑訴法規定對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制度,並沒有排除特定條件下“可以不”適用的情形,即保留了該制度適用的底線。本案徐秀芳多年來以惡意懷孕、哺乳為手段規避法律監管就是對這一良善之法底線的突破。


由於暫予監外執行存在的利益是顯而易見的,故難免發生通過惡意懷孕、生育、哺乳(包括基於收養、繼養關係發生的哺育)以獲得不被羈押、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儘管在實踐中此類情況屬於小概率事件,但是依然會對法律秩序產生影響,會對法律的“剛性”執行帶來挑戰。


面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秉持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在有確實證據證明行為之“惡意”性之前,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接受一定程度讓渡實體真實的代價;當人權保護與懲罰犯罪出現價值衝突時,“保護”的位階順序優於“懲罰”,比如不能通過強制終止妊娠等行為來制裁惡意逃避羈押行為,以此充分彰顯刑罰的人道性與謙抑性。


第二,對於確屬惡意規避法律的情形,應排除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惡意規避法律不是對法律的崇尚與尊重,而是對法律的藐視與破壞,是對法律精神的反諷。所以,通過惡意懷孕、哺乳來鑽法律空子,其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與徐秀芳發生關係並使其受孕生子的幾名男子的身份都與涉毒人員有關聯,也就是說,徐秀芳極可能利用自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與犯罪分子接觸,甚至有可能在毒品犯罪中發揮作用。南京市中院將其收監執行,也是對預期風險的有效防止。


立法的寬容不應成為不法者逃避刑罰的避風港,對“惡意”避法行為的縱容不僅褻瀆法律精神,也會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最終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與導向作用。基於目前現狀,可以考慮如下應對措施:


強化證據意識,嚴格審查證明材料,防止虛假懷孕、惡意懷孕及哺乳現象發生。因現代法治理念是“從行不從心”,所以,法律上的“故意”有時很難認定。實踐中對於證明女性罪犯通過懷孕、哺乳以逃避羈押之“惡意”的證據多為間接證據,而間接證據的證明機制需要經過複雜的邏輯推理,需要司法人員根據“主觀(動機)見之於客觀(行為)”的規律,運用經驗法則作出判斷,並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謹慎適用刑事推定。同時,也需要司法機關對於已收集和掌握的證據及時提取、善於鑑別和有效保全。


加強相關部門間協調,健全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管機制,在女性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及時將其收監,執行剩餘刑罰。


弘揚人道精神,對於因惡意行為而被收監的孕婦或乳婦,對其本人及需要哺育的子女均應合理安置。本案中,徐秀芳的四個孩子目前都得到了妥善照管。


為方便監管,也為了保護胎兒及嬰兒利益,考慮為孕婦及哺乳期女性罪犯設立相對隔離的母嬰室等特殊罪犯羈押和改造場所。


完善立法,規範監外執行的適用與撤銷,考慮以暫緩執行代替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由於暫予監外執行是對滿足條件的罪犯不予關押而委託一定機關監管的刑罰執行方式,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是計入服刑期的;而暫緩執行是對罪犯暫停刑罰執行,待不能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再予執行,故暫緩的期間不會在刑期中扣除。這樣,對於意圖通過懷孕等方式獲得暫予監外執行以逃避羈押的罪犯,無疑是有效的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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