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安一男子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 再犯故意傷害罪被起訴

現年55歲的唐某艮系東安縣橫塘鎮四組村民,一直未婚。2015年10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東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2017年9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東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唐某艮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整日遊手好閒,不務正業。2019年10月13日,唐某艮在其姐姐居住的東安碧園春城小區與他人打麻將時,為10元賭資與同座打麻將的文某某發生爭執並扭打,在互相扭打過程中,唐某艮致文某某右腳腳踝骨折,經司法鑑定,文某某的傷勢為輕傷一級。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唐得艮在刑滿釋放後五年之內又重新犯罪,繫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唐得艮被傳喚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唐得艮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遂於2020年3月18日以唐某艮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東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唐得艮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唐某艮經兩次刑事處罰之後,仍然不吸取教訓,不思悔改,才出牢房又進班房,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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