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榮:販毒出獄又持毒 不思悔改「二進宮」

寧德新聞網7月23日電 林某,男,1975年8月出生。2004年1月16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6年12月27日晚,林某從福鼎市攜帶11包計重55.5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到柘榮縣找朋友,次日凌晨在柘榮縣雙城鎮東山仔附近被柘榮縣公安局民警抓獲,當場查獲上述甲基苯丙胺。

柘榮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5.58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林某因販賣毒品被判刑,現又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法官釋法:毒品是違禁品,受國家嚴格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持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現實生活中,有些行為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以販養吸”,從而使毒品在社會上得以流傳,危害人民健康。對於非法持有較大數量以上毒品的人,在不能認定其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犯罪的情況下,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林某非法持有55餘克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又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屬於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應從重懲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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