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無罪判例規則1:不能認定作案工具或作案工具缺失


故意傷害罪-無罪判例規則1:不能認定作案工具或作案工具缺失

第33期 故意傷害罪-無罪判例規則1:不能認定作案工具或作案工具缺失


一套史上最全最系統的無罪判例分析叢書《無罪判例規則與辯護攻略叢書》

推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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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本公眾號將逐一給讀者分享,我們從3000多個無罪判例中總結的近千個無罪判例規則及其簡要分析,並列舉其中的重要判例。如想獲取更詳細的規則分析和更多的類似判例,歡迎關注

鄭飛、梁雅麗主編:《無罪判例規則與辯護攻略叢書(9卷本)》,法律出版社2020年即出)。其中,我們蒐集了800多個故意傷害罪無罪判例,從中總結出了73個無罪判例規則】




規則簡要分析


作案工具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一環證據,“只有在法庭上出示或展示,才能發揮其證明作用。”物證的出示要求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辨認或鑑真,並且要符合最佳證據規則,也就是出示原件,這是為了保證物證的同一性和可靠性。即便是對於不便或不能拿到法庭上出示的物證,也要出示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照片。

此規則下的無罪判例共14個,均是在不存在不便或不能拿到法庭上出示的情況下,公訴人或者自訴人要麼無法證明所提出物證系作案工具,如無罪判例1;要麼沒有提出作案工具證據,如無罪判例7;要麼提出多個作案工具證據而無法認定確切的作案工具,如無罪判例2。




無罪判例舉例


【無罪判例1】陳某1與陳長林故意傷害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5)溫刑初字第00006號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物證即陳長林的作案工具鐵鍬,經鑑定該鐵鍬上無人血附著,且陳長林當庭否認系其所持鐵鍬,也與偵查卷中提供物證照片中的商標不符,不能認定。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所舉證據之間不能互相印證,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不足以證明所指控事實,未能使合議庭作出認定指控事實的內心確信和唯一結論。根據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長林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無罪判例2】侯生新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鄂宣恩刑初字第00034號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侯生新搶奪挖鋤過程中致侯某1左腕受傷,從提交的證據來看,在場的只有侯某1、劉某、侯生新三人,侯生新幾次供述的基本經過一致,說自己用竹竿打傷劉某的頭部,抓住侯某1的挖鋤,搶過後丟在了一邊,否認自己用鋤頭致傷侯某1,自己的傷是侯某1用鐮刀砍傷;劉某陳述侯生新搶過侯某1的挖鋤,將侯某1的左手打傷,自己拿鐮刀朝侯生新頭上砍了一下;侯某1四次陳述有三次證實侯生新從自己手中搶過挖鋤,用鋤頭挖在自己左手腕上,而侯某1第二次陳述,即2013年6月19日的陳述,說自己之前說侯生新用挖鋤挖其左手的話是假的,自己不知道左手腕是如何受傷的,該陳述與其他幾次截然相反,亦否定了第一次的陳述,公安機關進行第三次詢問時沒進行排除。被害人侯某1的幾次陳述不一致,且與被告人侯生新供述、被害人劉某陳述不能相互印證。公安機關現場提取了三把帶血兇器,但沒有對兇器血跡進行鑑定,不能排除其他兇器致傷的可能性。


【無罪判例7】葉某1、葉某2故意傷害二審刑事判決書——(2016)粵09刑終132號

本院認為,現有證據未能證實繫上訴人王某水持刀傷害被害人葉某1、葉某2。具體評判如下:

一、本案證據存在重大缺失與瑕疵。

……2、作案工具未能繳獲,來源不明、去向不明。……




《無罪判例規則與辯護攻略叢書》列表

1卷:《貪汙賄賂罪》(已交付出版社,敬請期待

2卷:《擾亂市場秩序罪》(已交付出版社,敬請期待

3卷:《故意傷害罪》(已交付出版社,敬請期待

4卷:《瀆職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完成初稿

5卷:《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正在撰寫)

6卷:《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正在撰寫)

7卷:《侵犯財產罪(一)》(正在撰寫)

8卷:《侵犯財產罪(二)》(正在撰寫)

9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正在撰寫)





故意傷害罪-無罪判例規則1:不能認定作案工具或作案工具缺失

鄭飛,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新技術法學”發起人。2017年入選北京市“百名法學英才”“首都法學法律高級人才庫”專家,2018年獲第十三屆“中國法學家論壇徵文獎”三等獎,2019年獲評“北京高校優秀本科畢業論文指導老師”。

致力於“刑行民交叉領域”的理論研究與律師實務,在《Asi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政法論壇》《法制與社會發展》《環球法律評論》《中國刑事法雜誌》等核心期刊發表論(譯)文20餘篇,其中多篇論(譯)文被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出版專著《證據性權利研究》(獨著),譯著《證據法的根基》(合譯),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最高檢理論研究課題一般項目等多項省部級以上課題。


故意傷害罪-無罪判例規則1:不能認定作案工具或作案工具缺失

故意傷害罪-無罪判例規則1:不能認定作案工具或作案工具缺失

梁雅麗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司法部《法律與生活》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校外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商事犯罪預防與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

山東招遠麥當勞殺人案辯護人,執業二十五年,成功承辦過多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及民商事疑難複雜案件,並被國內多家媒體報道。尤為擅長刑事和民商事交叉領域及刑事和行政交叉領域業務,致力於研究企業風險的法律防控,並先後為多家大型企業、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出色的法律顧問服務。在企業風險的法律預防和控制、企業改制、資產重組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執業實踐經驗。榮獲《方圓律政》2014律政年度刑辯律師,《中國企業報》2017助力金融風險防範人物,《中國商報》2019年商事法制建設年度典範任務。



新技術法學成員規則

一、“新技術法學”是一個民間自治研究小組,以“究新技術法理,鑄未來法基石”為基本理念,主要以各類自媒體、正式出版物、學術工作坊、橫向研究項目、案件代理等形式開展理論與實踐活動,成員之間互相督促,共同學習進步。


二、歡迎認同“新技術法學”基本理念和成員規則的各界朋友和學生加入“新技術法學”,成員基本規則如下:

(一)所有成員應積極參與“新技術法學”各項活動;

(二)碩士(含在讀)以上學歷成員,每月應至少撰寫1篇自媒體原創文章,文章內容和形式不限,只要與“新技術法學”相關即可;

(三)本科(含在讀)以上學歷成員,應參與“新技術法學”自媒體文章的編輯工作,同時鼓勵撰寫自媒體原創文章;

(四)所有成員均應參與“中國新技術法學皮書系列”編寫工作。


三、“新技術法學”顧問:

梁雅麗,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張志同,北京市京潤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碩士研究生實踐導師


四、“新技術法學”成員名單:

鄭 飛,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曹 佳,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法律顧問

鄭應偉,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德國漢堡大學歐盟國際法學碩士

馬國洋,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陸 洋,德國弗萊堡大學法理學博士研究生,研究員

陳 揚,華盛頓大學聖路易斯分校LLM

聶真璇子,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楊默涵,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李雅健,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鄭卓奇,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陳曉慧,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董鑑泉,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李 昊,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劉廿一,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李思言,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錢玉仙,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龍健寧,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周志剛,廣西師範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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