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流转期间土地被征用,补偿金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农十


在土地流转期间土地被征用,补偿金应该归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所有,因为我国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其土地经营权属于第一轮承包延续第二轮承包的农民。土地流转是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拥有经营权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集中流转,出租或分红的形式让更有能力的个人或企业使用。本质上土地经营权还在农民手里,土地在流转期因某种原因被征用,补偿应归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而土地上种植或附属物应归流转人所有。

这是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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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又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建设而进行的征收工作也相应快速推进,不可避免地会征收已经流转的土地,当流转后的土地遇上征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几种主要的流转情形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大类: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上述四大类费用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的流转,只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未发生改变,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就不应当发生改变。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始终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所以,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能否获得安置补助费,主要看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不管是原土地承包经营者,还是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谁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补偿款就该属于谁。

不同流转方式下的补偿款分配

转包

承包地转包,是指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流转形式。

由于承包地被转包后,是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接包,因此:

1.接包人可以享有安置补助费;

2.青苗补偿费也应当归接包人所有,如果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接包人新修建或者是接包人从转包人手中购买,则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该归属于接包人。

承包地的出租,是指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与转包不同,出租一般是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因此:

1.对于安置补助费,如果承租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承租人可以享有安置补助费,否则承租人不得享有安置补助费;

2. 青苗补偿费也应当归承租人所有,如果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承租人新修建或者是承租人从出租人手中购买,则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该归属于承租人。

互换

承包地的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业生产或者各取所需,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地进行相互交换,即将彼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由于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承包义务也相应互换,互换双方与发包方在互换的土地上各自重新建立了承包关系,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互换后的新实际承包方所有;

2.青苗补偿费当归新实际承包方所有,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已经交接清楚,其补偿费由新实际承包方所有。

转让

承包地的转让,是指承包一方已经有了稳定的非农业方面的职业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由于经过这种转让行为,“新接手”的农户将承担原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随之终止,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新接手”的农户享有;

2.青苗补偿费及转让后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归属于“新接手”的农户。

入股

承包地的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自愿联合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进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由于在这种形式下,原有的承包关系并未变更,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让的效果,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原承包人享有;

2.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当归属于上述的公司或合作社。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在流转时应当签订相应的流转协议。实践中,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如果流转协议另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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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这个问题首先看你们的签的合同有没有约定土地被征收后的解决方案,如果约定就按约定的来履行就可以了。

如果没有约定,因为一般情况下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时的土地补偿费用应该归承包方所有,但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受让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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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流转期间土地被征用,补偿金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农村由村集体发包方发包给本村农户(承包方)的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30年不变!


但是,由于部分农民因为打工、外迁,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再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时,就经常发生承包的土地流转的形势,这种形势在农村现在越来越多。


土地流转,不管流转给谁,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权利与义务不变,前提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无论谁违反了这个前提,村集体将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同时收回承包的土地。


所以说,土地流转的前提是要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有序进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土地变更重新进行登记,变更土地承包信息,土地承包权限,土地承包权证。


基于以上原因,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权依法流转前,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补偿归原承包人所有,流转后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补偿归受让方,无可厚非。

以上是我个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给你作出的解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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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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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补偿金分为两部分,两部分的补偿原因不同,所以分配方法不同。

第二,土地所有权的补偿金,是归属于你的,这个与流转无关。

第三,青苗费等补偿金,是归属于承包人的,比如甲承包了,这部分补偿金就归他所有,不属于你。

所以,各人拿各人的补偿金就行了,问清楚拆迁办各自的补偿金额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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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接包人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我们通过这两个概念发现,这两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变更,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应该这样分配。在此期间与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属于实际所有权人,土地补偿款归你们。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的补偿,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如何分配由村民会议决定;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被安置人口的,是对承包经营权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要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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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也很简单,主要清楚了土地流转的形式,就明白土地赔偿金应该归谁所有。因为土地赔偿,会随着土地流转的形式而改变,也就是说,土地流转后,土地产生的赔偿金将具有多样性。

下面我将对土地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以及举例分析来全面讲解这个问题。

1、土地流转的含义

土地流转就是把土地以转包、出租、承包、互换、入股等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其性质可分为保留承包权和转让使用权。

2、流转形式和举例分析

⑴转包和出租

指承包方将土地在一定的期限内,转包或出租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下的成员或集体组织,其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流转期间被征用,由原承包方获得补偿金。

举个例子:张三把土地转包或出租给李四至2028年,期间土地被征用,张三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李四不能。


⑵互换

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求,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其原有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被征用,原承包方将不会获得补偿金。

举个例子:张三为了方便种地,和李四交换了土地,但不久后,张三以前和李四交换的那块地被征用,此时,补偿金由李四获得,张三不能。


⑶转让

指承包方在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原有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被征用,原承包方将不会获得补偿金。

举个例子:张三进城落户以后不再种地,于是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李四,这时,张三和土地之间没有了承包关系,土地后期被征用,补偿金由李四获得,张三不能。


⑷入股

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投入农业合作生产经营,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其性质同出租相似,其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流转期间被征用,由原承包方获得补偿金。

举个例子:张三把土地以入股形式流转给村里做蔬菜基地,张三每年可获得一定的分红。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被征用,张三依然可以获得补偿金。

政策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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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是属于承包人个人的,流转出去的仅仅只是土地的经营权,如果土地在流转期间被征用,一定程度上来讲这是承包土地的个人不可抗拒的因素,不是由他个人原因造成的,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金理所当然的应该归土地原承包人所有。

但是在这里还有两个问题必须要考虑进去:

一个是土地流转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毫无问题的要归流转土地者使用,原土地承包人是无权享受的。

一个是合同期限内流转金的支付问题,应该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

如果发生其他的矛盾和纠纷,比如地上附着物赔偿金的多少,比如流转后开发土地进行的资金投入如何补偿等,那就是流转土地的人与征用土地的人之间的问题了,他们之间可以协商去解决,原土地承包人无权干涉,因为那不是自己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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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这个情况与本村的情况完全一样,本村300亩土地流转到A手中,A在种植过程中,县有关部门针对大型流转种植花生有专门的的补贴资金,当年按照县补贴标准给与补贴500元/亩,土地所有人村里百姓得到消息,要求A将补贴的钱给老百姓自己,A经过多方了解最终处理结果是补贴费用是补贴给大面积种植者所有,因为土地流转到A手中,A负责经营种植,补贴自然而然补贴给A,A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土地流转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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