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檢察 昨天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
有些人就是喜歡動歪腦筋,貪財枉法
導致自己偏離正道
甚至墜入萬丈深淵
未央區人民檢察院就受理了一起利用合同詐騙案件,被告人多次騙取被害人錢財,最終被拆穿,鋃鐺入獄。
騙取錢財二十餘萬
難逃法網終入獄
被害人小何(化名)系某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稱自己是陝西某景區開發公司工程部負責人,虛構了某小區精裝樓盤傢俱定製項目,謊稱要與小何簽訂採購合同,騙取被害人信任。
王某某在得到被害人信任後……
2018年6月初
被告人王某某以更換瓷磚供應商為由,向小何索要1萬多。
2018年6月下旬
向小何索要好處費共7萬元。
2018年7月
讓小何付款17萬元購買了一輛汽車。隨後小何多次催促王某某簽訂合同,王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
2018年9月下旬
王某某又虛構秦嶺會所項目,稱要和小何合作以拖延時間。
2018年12月
小何經查詢得知該景區開發公司並無王某某,得知被騙後,小何多次讓王某某還錢未果。
未央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對王某某以涉嫌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
最終,法院判處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萬元。
法律看板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檢察官說法
合同詐騙本身具有隱蔽性、欺騙性,當事人在籤合同之前,一定要認真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相關信息材料,認真細緻審查合同條款,切忌聽信對方的空頭或遠期承諾,提高防範意識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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