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意愿!且看立法活动中的民主原则

前文已经讲到,所谓法律体系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及相关法部门、刑法部门、经济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等等,再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一个内在联系而统一的整体。详见前文

那么要形成一个较为完备、适用的法律体系,自然离不开立法活动。

立法是一个严肃庄重的任务,自然需要合法规范。

前文已经提到了立法要遵循宪法、以法立法并维护法制统一。

那么立法活动中如何体现人民的意愿呢?
这就要说到立法原则中的民主原则了。


人民的意愿!且看立法活动中的民主原则

国泰民安

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得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得立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人民的意愿!且看立法活动中的民主原则

两个方面

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立法内容的民主

立法内容的民主是指立法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但要使立法的内容更充分地体现民主原则,还要用其他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具体化。

人民的意愿!且看立法活动中的民主原则

欣欣向荣

二、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产生要民主;其次是立法过程要公开;最后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