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退息”之三:退保答疑

因一個涉嫌“套路貸”案件的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一天跑了兩趟看守所,雖是週日也沒得空休息。

原本是想嘮叨一下關於這次釋放流程的小細節,但因前文《平安普惠退息經歷》招來不少通過私信或評論留言的諮詢,一部分是關於利率,一部分是關於搭售保險能不能退還的問題。就急放緩,原本的想法就暫時擱置,抽時間再寫。

關於利率的諮詢,多是要求計算有沒有超出法定最高利率的,雖想一一回答卻因耗時較多不太現實。關於能不能退保的問題,倒可以就在這篇文章裡介紹答疑了。其實也不復雜。

借款人屬於金融消費者,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商品或服務有自主選擇權。國務院辦公廳、銀保監委會都出臺過一系列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見和規定,禁止強買強賣、搭售產品和服務、附加不合理條件等。

這些都屬於部門規章,違反會受到行政處罰,通常是高額罰款。所以,以向主管部門投訴相要挾作為協商退保的條件是可以的,但卻不是退保的法律依據。

貸款捆綁保險,是欺詐、脅迫手段使借款人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合同撤銷後,依據合同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這是退保的法律依據,但是還要注意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行使撤銷權有一年期限。按照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就會消滅。具體到貸款中,第一期還款收到通知有保費扣款的項目,就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超過一年期限就無權要求退保了。

退息從業者承諾“一定可以退”“百分百可以退”,全部都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相要挾要求退保,不盡是有法律依據的。只有在撤銷權未消滅的情形下,要求退保才有法律上的支持。

2020.3.15


所謂“退息”之三:退保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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