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圖男子將人告上法庭,為的是要一輛不屬於自己的車!

昌圖男子小強(化名)由於徵信不好,想要買車貸款卻貸不下來,,便以其表哥的名義購買了一輛道奇酷威,開了幾個月後賣給了別人,沒想到幾年過去了,這位“表哥”竟將買車之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還車……

二三里資訊獲悉,這輛SUV小客車是2014年3月25日以小力(化名,小強表哥)在遼寧尊榮和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的,總價款254900元,其中190000元為貸款,現貸款已還清。該車輛於2014年3月27日上牌。自2014年4月該車一直由小強使用,2014年9月23日小宇(化名)與小強簽訂了機動車交易協議書,約定小強將遼A×××××號道奇酷威車輛以240000元的價格賣給小宇,合同中聲明該車是用小強表哥的名字貸款購買的,車輛貸款由小強償還。待貸款還清之日將車輛手續過戶。汽車銷售合同、發票、完稅證明、上牌票據等相關手續已交給小宇,小宇也支付了相應車款,小強還給小宇出具收條,該車2015-2019年車輛保險均是小宇以被保險人為“小宇”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並使用至今,在保用過程中,小宇於2016年3月份時找到小力幫忙為其辦理車輛環保貼。現在小力卻要求小宇返還這輛SUV小客車。

昌圖縣人民法院認為,此事件爭議的焦點是涉案車輛所有權是否已經完成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該條規定來看,沒有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物權的變動需要已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恰恰表明未經登記的特殊動產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對於機動車動產,仍採取以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登記僅為對抗要件。本案中,小宇提供了車輛購買合同、車輛行駛證、機動車車輛保險單及辦理車輛環保貼等證據,足以證明小力知曉小強於2014年9月23日與小宇簽訂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小宇支付了相應價款,小強將該車輛及相關手續交付小宇,小宇使用該車輛至今。這說明小力對該車輛沒有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故法院對小力要求返還該車輛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小力與小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可另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結果為:駁回小力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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