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聚焦】山東:堅持客觀公正原則精準辦理涉疫案件,不拔高、不降格、不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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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於《檢察日報》第9147期第7版

【媒體聚焦】山東:堅持客觀公正原則精準辦理涉疫案件,不拔高、不降格、不跑偏

2月12日,山東省德州市檢察院遠程訊問室,兩名檢察官通過遠程提訊管理系統,正在對一起盜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


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勢,山東省檢察機關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為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任務來抓,對涉及疫情的案件,積極履行提前介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職能,堅持證據標準,準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切實維護法律尊嚴,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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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偵查,4天辦結一起涉疫詐騙案


為充分履行檢察機關在打擊涉疫情犯罪中的訴訟主導責任,今年2月中旬,山東省檢察院與省公安廳會簽了《關於加強和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敏感、複雜刑事案件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建議工作的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在辦理重大、敏感、複雜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案件中,應當通過邀請同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或其他方式,通報所偵查案件的事實、證據、重大複雜情況或敏感點以及存在的問題,充分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


這是德州市德城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涉疫情詐騙犯罪案件。村民劉某利用群眾急需口罩的心理,在明知沒有能力供應口罩的情況下,利用網絡發佈虛假售賣信息,待受害人通過網絡轉賬後就將受害人拉黑。案發後,德城區檢察院迅速指定檢察業務骨幹人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工作。辦案檢察官通過電話、微信視頻指導,督促公安機關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並追繳贓款及時發還被害人。自2月11日該院對劉某以涉嫌詐騙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至2月14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此案僅用了4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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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尋釁滋事案庭審現場


2月5日,新泰市大港社區發生一起暴力毆打疫情防控人員案件。次日上午,涉案人員公某被刑事拘留。新泰市檢察院迅速派員適時介入偵查活動,引導偵查取證,在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的基礎上,2月11日,該院提出了“刑拘直訴”的建議,並與法院溝通、通報案情,確定該案適用“刑拘直訴”機制辦理。兩天後,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後當庭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該案成為山東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尋釁滋事案。


據瞭解,截至2月底,山東省檢察機關共辦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63件240人,其中,適時介入案件偵查就達到了155件230人。


立案監督,打砸執勤點怎能不立案


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的法定監督職責。今年2月,“兩高兩部”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後,山東省檢察機關把提高監督效能,提升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作為重中之重,認真組織逐案對照梳理,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情節,嚴格掌握法律界限,準確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既嚴厲懲治嚴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又把握好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嚴厲打擊與依法辦案的關係,杜絕降格處理、一“捕”了之等情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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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圖為該案庭審現場


山東省臨沭縣村民蔣某酒後大鬧防疫執勤點,毀壞公共財物並毆打執勤人員,卻只受到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臨沭縣檢察院瞭解這一情況後對此啟動立案監督程序,迅速派員到公安機關調取卷宗、走訪瞭解案件知情人員,固定相關證據。檢察人員查實,2月18日19時許,蔣某酒後打砸執勤點設施,毆打3名執勤人員,並致1人輕微傷,嚴重破壞了疫情防控秩序,情形惡劣。隨後,臨沭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接到通知書後7日內書面說明蔣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不立案理由。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蔣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取保候審措施,隨後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3月5日,蔣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通過立案監督,有效地糾正了以罰代刑現象,維護了法律尊嚴,保證了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臨沭縣檢察院檢察長姚曉東告訴記者。


堅持客觀公正,不捕決定取得多贏效果


為防止片面強調打擊犯罪出現“拔高”情況,導致“在一片打擊聲中失去方向”,山東省檢察機關要求在適時介入涉疫情案件的偵查活動後,堅持客觀公正立場,監督公安機關既要收集有罪證據,也要收集罪輕或無罪證據,審慎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和逮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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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興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在一線調研


博興縣檢察院在受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時,有公安人員提出,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就應當“從嚴打擊,構罪就逮”。博興縣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嫌疑人雖在防疫執勤點“闖卡”並將一名工作人員撞傷,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且事後嫌疑人家屬主動賠禮道歉,賠償了相關損失。經過認真研究,2月11日,博興縣檢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並通知督促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轉治安處罰。當日,公安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治安處罰。對這一處理結果,當事雙方都能接受滿意,公安機關認同,黨委政府也認可,實現了多方共贏,取得了積極的社會效果。



來源 | 檢察日報

文字|盧金增 徐魁

統籌 | 王蓉蓉

審核 | 郭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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