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高院公佈36種“涉疫”罪行,非常時期法治觀念不能丟

黑龍江高院公佈36種“涉疫”罪行,非常時期法治觀念不能丟

畢舸(特約評論員)

2月3日,黑龍江等省法院緊急通知:嚴打新冠病毒“戰疫”9類36種犯罪,最高刑罰達到死刑。其中列明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和擾亂市場秩序等具體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

我們正處於“戰疫”的關鍵期,任何一次疏忽、怠慢都可能造成嚴重隱患,任何無視相關管理規定的舉動,都可能對“戰疫”大局帶來不容小視的干擾和影響。也因此,黑龍江等省法院對於各類干擾、危害“戰疫”的行為,依照現有《刑法》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明確定性,並指出其一旦觸犯法律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也就為各種可能滋生的不法心理及行為敲響了警鐘,劃定了司法監管紅線,足以形成震懾效應。

尤其是防疫帶來了社會整體環境的微妙變化。比如,在過往七八天時間內,民眾基本都處於在家封閉狀態,形成了相較以往的社交聚集“真空期”,但這絕不意味著,社會秩序及法律保障也處於“真空期”。恰恰與之相反,愈是疫情複雜多變、國家聚全民之力應對治療的時刻,愈發需要法律發揮社會最後一道防線的作用,加強監管效力,堵住可能出現的漏洞,最大限度消除因無視公眾健康行為而帶來的多重負面效果。

尤其是目前部分城市正處於人流返程數量逐漸增加、部分企業復工的階段。公眾場合人員流動性加大、人口密集程度提高。一旦出現個別人因自身染病而故意隱瞞、拒不配合執行有關部門對個人健康等信息調查過程、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等緊缺“救命”物質等現象,其後果不堪設想,很容易造成大範圍的人群被感染,之前大家所付出的各種防控努力付之東流。

在目前“戰疫”形勢還比較嚴峻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絕大多數企業都做到遵紀守法,並通過捐款捐物等途徑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絕大多數人都有著明確的公民責任感,在做好本分、不給他人造成影響的同時,還為疫情高發地區同胞送上祝福、提供幫助;這是社會目前所呈現的主流現象,也展現了中華民族面對災難的韌性、無畏和互助。

然而,確實也有少部分企業和個人對疫情防控不甚配合,甚至為非作惡。比如有人從疫情高發區返回家鄉或去某地,卻不遵行有關規定予以信息通報,反而加以隱瞞,甚至不斷出入公共場合,給他人健康乃至生命帶來不可控風險;有的人利慾薰心,通過製造銷售沒有任何防疫功能的口罩藉機牟利,發“國難財”賺“黑心錢”;此類行為已經不止是道德問題,更是對公共安全帶來了巨大危害,如果司法機關不依法進行嚴懲,就可能有更多人加以效防,讓“戰疫”千里之堤毀於蟻穴。

對此,筆者認為黑龍江等地法院這一舉措非常及時,能有效維護特殊情況下的社會秩序。非常時期需要更有針對性的執法來規範各方行為,從而確保社會核心利益——確保國民安全,推動疫情防控在良好的法治環境中加速走向成功。

其實,早在多年前非典疫情防治成功後,中國法院網就曾經刊文指出,“非典”引發的法律問題應引發各界更多關注。這包括政府為了儘快完成防治任務所要行使的法定職責、預防控制疫情過程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邊界,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所要承擔的責任,也即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及承擔法律責任。該文所提到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大多源自於刑法相關規定。

由此可見,對疫情等特殊時期的社會治理需要法律保障,以及相關法理依據,已經成為司法界共識,也理應通過法院等司法機關的持續釋法、執法,讓公眾知法懂法,用法律保護自己切身權益,不至因無知而觸犯法律,這對於“戰疫”期間的所有守法公民而言都是有利無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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