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保單要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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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樓主,關於“受益人”的問題,之前我也寫過專門的文章。要說受益人,那麼我覺得還得了解保險中的幾個重要角色: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這看似複雜的三角關係大家是否都能理解呢?

投保人:

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

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都可以為受益人。


受益人這一角色

受益人可以分為兩類: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咱就不多說了,一般都是為被保險人,那麼身故受益人呢?身故受益人一般可以是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那麼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呢?


指定受益人:

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有權獲得理賠金的人,指定受益人沒有人數的限制,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個人或者同時指定幾個人為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咱們來舉個例子,說明一下這兩者的區別:

小李給自己買了100萬的身故保險金,不幸身故後,保險公司會賠付100萬。


情況一:指定受益人

小李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為受益人,且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分配比例。

假設,小李指定妻子和母親為第一順位受益人,且指定分配比例為母親40%,妻子為60%,兒子和女兒為第二順位受益人,且指定分配比例為各得50%。那麼,保險公司的這100萬,母親會分得40萬,妻子分得60萬。如母親妻子都不在了,那麼由兒子女兒各得50萬。


情況二:法定受益人

一般情況下,這100萬就是第一順位的小李的妻子、子女(包括非婚)和父母平均分配這100萬。如果小A的妻子、子女、父母早於小李或者和小李同時身故,那麼這100萬就由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平均分配。


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就會默認為法定受益人,按平均分配理賠金;

如果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份額的,按指定比例分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無論指定還是法定受益人都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但國內很多保險公司都只允許指定父母 配偶 子女為受益人。(很多保險公司都是在投保時考慮到了道德風險的存在)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指定的也是父母配偶和子女,那和法定的有什麼區別呢?


指定受益人VS法定受益人

區別一:影響理賠流程和速度

如果是指定受益人,那賠償金的歸屬很簡單,名單中的受益人帶上身份材料即可。

如果是法定受益人,需提交有關部門(戶籍地派出所、居委會、單位)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保險金分割方案書面文件、保險金領取聲明等。在理賠的過程中比較麻煩,而且理賠的速度比較慢。


區別二:決定你拿的是賠償金還是遺產

如果是指定受益人,賠償金保險公司會直接打到受益人賬戶。同時,獲得的理賠金不需抵債。

如果是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將作為遺產按繼承順序進行分配,一旦國內開徵遺產稅,法定繼承人就可能得上繳很大一部分的遺產稅。另外,若被保險人生前負有一定的債務,人身保險身故金,先是用於償還其所負債務,剩餘的金額部分才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當然,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


綜上所述,小保菌建議購買保險時,最好選指定受益人,理由如下:

1.錢給誰、給多少比例都是可以自己選定的,且保險公司打款也是最快的。

2.可以避免成為遺產,也不用強制償還債務,保險金都會留下來。


好了,以上就是關於受益人的一點小知識,我是小保菌,保險路上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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