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區檢察院對一名民營企業家提出適用緩刑建議獲得採納


寶山區檢察院對一名民營企業家提出適用緩刑建議獲得採納


3月16日,寶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危險駕駛一案獲判。


經查,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張某某酒後駕駛機動車進小區時被保安發現,屬醉酒駕駛。張某某繫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主要負責某科創園的具體運營,張某某負責協助組織園區內的外企復工復產和疫情防控工作。


檢察官審查認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正處於企業復工復產關鍵時期,根據中央政法委、兩高兩部制定的《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精神,在涉企業案件辦理中,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認罪悔罪,依法對張某某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


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被告人張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寶山區檢察院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獲得採納。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寶山區檢察院對一名民營企業家提出適用緩刑建議獲得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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