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7:當事人歸案後態度不一樣,刑罰就不一樣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7:當事人歸案後態度不一樣,刑罰就不一樣




觀點總結:

在共同犯罪類的毒品犯罪案件當中,如果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了當事人一個與其他同案犯相同的刑罰,那就意味著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與其他同案犯罪行相當,這時候,律師能向第二審人民法院說明,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其實輕微於其他同案犯的,第二審人民法院說不定會改判。

如果經過對比,當事人與其他同案犯在作案過程中,確實是罪行相當,不分上下,也可以考慮將當事人歸案後的表現與其他同案犯對比,譬如,當事人如實供述的,同案犯沒有如實供述;當事人供述比較徹底,同案犯有點避重就輕;當事人一直如實供述,同案犯庭審時翻供了;當事人有協助抓捕行為(雖然沒有成功),同案犯沒有……

根據法律規定,如實供述,態度良好之類的,可以從輕處罰。當事人的態度比其他同案犯好,卻被判處了同樣的刑罰,就沒有體現出從輕處罰,考慮到這一點,第二審人民法院說不定會改判。


以下就是一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該法院就是以這個理由改判的。

詳細如下: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7:當事人歸案後態度不一樣,刑罰就不一樣

2012年5月下旬,王某山經人介紹認識何某堅後,以每克人民幣250元的單價向何某堅購買了50克冰毒。

同年6月初,王某山與何某堅再次商定由何某堅以每克人民幣230元的單價賣給王某山500克冰毒。當月8日,王某山與謝某平、張某明駕車車自湖南省寧鄉縣到廣州市進行交易。次日零時許,何某堅駕車車到廣州市白雲區長安南街“財興沙鍋粥”店將毒品賣給王某山。

當王某山取得毒品下車離開時,被伏擊的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從其隨身攜帶的挎包裡查獲淨重494.54克的白色晶體1包,經檢驗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7.9%。

公安人員又從何某堅駕駛車內查獲淨重52.05克的白色晶體3包,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審期間,第一審人民法院以王某山、何某堅都是主犯,都有毒品前科為由,同時判處王某山、何某堅無期徒刑。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7:當事人歸案後態度不一樣,刑罰就不一樣


在這個案件中,王某山是上家,何某堅是下家,一個是買,一個是賣,兩人均是積極交易,並且涉案毒品的類型、數量相同,所以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這兩人罪行相當,判處了這兩個同樣的刑罰,都是無期徒刑,就很正常了。

二審期間,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何某堅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輕微於王某山,改判王某山十五年有期徒刑。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7:當事人歸案後態度不一樣,刑罰就不一樣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的理由是什麼呢?

仔細研究第二審人民法院的改判理由,你就會發現第二審人民法院的改判其實很簡單,又出乎人的意料。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何某堅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積極向偵查機關提供其販毒上線“陳東”的基本信息,對公安機關抓獲同案人“阿東”起到一定作用。雖然何某堅的上述行為還是屬於如實供述的範圍,不構成立功,但何某堅的上述行為確實起到了協助抓捕作用,節約了司法資源。反觀王某山歸案後,一直拒不承認主要罪行,認罪態度差。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判處這兩人不同的刑罰,沒有體現出對何某堅從輕處罰,於是改判何某堅十五年有期徒刑。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辯護律師,在一些共同犯罪類的二審案件當中,綜合全案的情節,將當事人的罪行與其他同案犯的罪行進行對比,向人民法院說明當事人是屬於罪行較小的那一個,是一個促使二審法院改判的思路。考慮對比情節時,我們不但要考慮作案時的情節,還要考慮歸案後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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