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對“見義勇為”要求太高

曉風殘月

經常在報刊上見到諸如“圍觀者達數百人,卻無一人挺身而出。”之類的報道。“見死不救、麻木不仁”等字眼早已耳熟能詳。在這裡我無意於為“未見義勇為”者辯護,只是覺得媒體的評論、公眾的要求有時候似乎有失偏頗,值得商榷。

見義勇為,辭典裡是這樣解釋的:對於正義的事情要奮勇地去做。這是不容置疑的要求,也是每一個有良知、有正義感的人應當做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卻不是這麼簡單的問題。首先是判斷問題。你想想,當你漫步在大街上,突然面對數名持刀歹徒正凶殘地追殺他人,你會、你敢挺身而出嗎?因為這有可能是地痞們內訌,自相殘殺而已。我們都是凡胎肉眼,沒有一雙火眼金睛,怎能甄別呢?咱們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及時報警。

其次,誤會或不正確對待“見義勇為”者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英雄流血又流淚並非個別現象。筆者就曾遇到過這種事。那是多年前的一個夜晚,我和朋友去舞廳跳舞,正碰到一夥暴徒在毆打一弱女子。我上前一看,那女孩我認識。基於義憤,雖然明白仗義的後果,我還是拔“手”相助。一場鏖戰直至二十幾分鍾後警察的到來(那時沒110)才告結束。所幸那個時候剛剛偵察兵退役,力量、體能、速度俱佳,又選擇了舞廳的角落與對方對峙以防止被人從後面偷襲,加上那些馬仔和我又沒有深仇大恨,只是替老大出手而已,而且他們手上都沒有武器,所以除了身上的衣服被打成百衲衣、身上有些傷痕以外,並無大礙。最終派出所處理的結果我比對方幸運一點,當場“釋放”,對方“領頭羊”被拘留。現在想想都後怕,如果不是會幾手拳腳,或者對方拿了武器,那……要知道對方可是十多個人啊!或許此時的我正坐在輪椅上甚至含恨九泉,而背上卻揹著一口鍋:鬥毆所至,咎由自取。多年以後我研讀法律書籍才明白,我那種情況也算是見義勇為,當時還以為幫助認識的人不算。

另外就是方式方法的問題。面對四名持刀歹徒,赤手空拳的徐洪剛用血肉之軀譜寫了一曲豪氣衝雲霄的正義之歌。他是時代的楷模、英雄的象徵。當時的情況是歹徒正欲把一名婦女強行推出飛馳的車外,如果徐洪剛袖手旁觀則後果不堪設想,又加上徐洪剛身著軍裝,軍人的職責和熱血以及榮譽感促使他奮不顧身地拼死相搏。對於普通人來說就不能以軍人的標準來苛求了。

還有生活中遇到“謀財不害命”的情況時,我們是不是應該去作無謂的犧牲呢?古有區寄者,一稚氣未脫的區區小童,遭強盜綁架,通過火燒、石磨等殘酷的方法終於逃脫,遂報官而賊擒。如果照我們現在的觀點來看,區寄在解脫縛繩之後應當與歹徒殊死搏鬥而不論後果如何。可能有人會說區寄是小孩,但你想想,當普通的你面對數倍於你的歹徒的情形不正如小孩面對壯漢一樣嗎?

再有就是有時遇到一些特殊的險情時,圍觀者縱有“見義”之心,也無“勇為”之力。在一正進行維護施工的大橋上,一行人不慎落水,旋即被大水沖走。當時觀者雲集達數百人之眾,也是無一人相助。筆者聞訊後趕至事發點察看:河水洶湧澎湃,水流甚是湍急,若有下水者,幾無生還之可能,更遑論救人。

綜上所述,這些也只是個別現象,我也不排除很多人“個人自掃門前雪”的心態,遇到險情要麼作壁上觀、要麼溜之大吉……我只想說的是,媒體在對這類事情作評論之前應當作縝密的調查,切忌管中窺豹而使報道有失公允,輿論也應當作正確的導向,鼓勵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見義勇為,不應該對“見義勇為”作高標準的要求。當然,像面臨搶奪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那種事情另當別論,大家一定不要袖手旁觀,因為你已經無法確保自身安全了。

以上所說,乃一家之言,有不當之處,敬請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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