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警惕“0元購”消費陷阱!

浙江寧波:警惕“0元購”消費陷阱!

在網購平臺上遇到一個“0元購挑戰賽”活動,商家宣稱在他家購買跑步機,40天內用跑步機跑步滿35小時就退還跑步機價款。可誰曾想,認真跑了一個月,網店卻關了。起訴至法院,商家還說“你作弊”!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法官提醒消費者,應警惕“0元購”消費陷阱。

浙江寧波:警惕“0元購”消費陷阱!

2018年12月,寧波的王先生在瀏覽某大型網購平臺頁面時看到一則“0元購挑戰賽”的活動,由一家專賣跑步機的網店舉辦,活動規則顯示:

購買跑步機後在APP上報名參加挑戰賽,自報名後40天內,通過跑步機累計跑步35小時以上跑步機免費送(只退跑步機的錢,套餐內的手環、體脂秤不退);全家限一人參與,多人跑視為放棄活動;活動期間使用任何舞弊行為(如跑步機空跑等),一經發現取消活動資格;40天內達標後聯繫客服返款。

王先生本就是個健身達人,累計打卡35小時對他來說小菜一碟,當即在該網店下單購買了一套跑步機套餐(含1499元的跑步機一臺,一隻手環和一臺體脂秤合計99元),共計1598元。

浙江寧波:警惕“0元購”消費陷阱!

購買時,店鋪承諾於付款後10日內發貨,如逾期發貨每晚一天補償10元。但實際上,店家在王先生付款後的第28天才發貨,比承諾的時間晚了18天。

收貨後,王先生通過跑步機附帶的APP報名參加挑戰賽。一個月後,王先生完成了35小時的打卡要求,並在APP上提交“完成登記”。但網店遲遲未對王先生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也未向王先生返款。

至2019年4月初,王先生髮現該網店已被關閉,4月中旬,打卡的APP被下線,王先生再也無法登陸APP查看跑步數據。

2019年5月,原告王先生將該網店訴至鄞州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跑步機價款1499元,原告退還套餐內的手環、體脂秤,網店返還價款99元,因消費欺詐應賠償三倍價款4794元;2、被告支付遲延發貨補償金180元。

庭審中,被告網店對延期發貨事實無異議,也認可未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審核,同時答辯稱:未審核的原因系因被告公司的APP被下線所致,且經對原告跑步情況後臺數據審查,認為原告在參與活動過程中有換人跑的情況,還有空跑行為。因此,被告雖未在APP上公佈審核結果,但因原告存在作弊行為,已被取消資格,故無權要求返還費用並三倍賠償。

浙江寧波:警惕“0元購”消費陷阱!

鄞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一、被告應支付遲延發貨補償金

本案原告向被告購買跑步機並參加“0元購挑戰賽”活動,雙方依法成立買賣合同關係,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承諾付款後10日內發貨,因其實際發貨時間比約定的時間延遲了18天,故應支付遲延發貨補償金180元。

二、被告不正當阻止返款條件成就,應視為返款條件已成就

原告在完成活動要求後向被告提交“完成登記”,根據活動規則,被告應在3日內完成審核,如原告要求返款的條件成就則應當返款,但被告未審核也未返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告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返款的條件成就,應視為原告要求返款的條件已成就,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返還1499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三、被告關於原告作弊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被告辯稱原告存在作弊行為,已被取消資格,但其提交的跑步機“電流/速度”圖表、原始數據表複印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無法認定,故對該節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四、手環、體脂秤退貨退款

因上述APP已被下線,原告已無法登錄APP,其購買的手環、體脂秤已無法配套使用,其要求退貨退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五、不能認定被告構成欺詐

關於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損失4794元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原告向被告購買跑步機,並參加活動,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跑步機,只是未按上述活動規則對原告要求返還的申請進行審核,原告明確表示不退還跑步機,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跑步機存在質量瑕疵或者購買的價格與其實際價值明顯不符,且法院判決被告應向原告返款,對被告的違約行為予以了制裁,故對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尚不能認定構成欺詐。

綜上,鄞州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返還原告1499元並支付遲延發貨補償金180元;被告退還原告手環、體脂秤貨款99元,原告將手環、體脂秤退還給被告;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被告網店不服判決結果上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寧波中院審理,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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