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40 50 政策


關於40 50 政策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 第1次回覆:2020-03-16 14:08

您好!目前,我市就業困難人員政策如下:

1. 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照為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同時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非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200元。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審核認定後,按照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65%給予補貼。

2. 就業困難人員需先認定後就業才能享受政策。符合條件人員持身份證、戶口簿及相關失業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常住地的社區(村)或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經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

3. 按照文件規定,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單位,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請與您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4.靈活就業人員,向靈活就業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靈活就業和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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