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0 50 政策


关于40 50 政策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第1次回复:2020-03-16 14:08

您好!目前,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如下:

1.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同时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认定后,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

2. 就业困难人员需先认定后就业才能享受政策。符合条件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常住地的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3. 按照文件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请与您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灵活就业人员,向灵活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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