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不查酒駕?醉酒駕車上高速,膽太大……

2020年2月3日晚22時30分,家住連雲港市海州區的季某在朋友家喝酒後,因有事情要前往灌雲縣城,知道酒後不能開車的他,原本打算找人幫忙開車,但幾經聯繫,未能找到駕駛員。季某感覺自己頭腦清醒,不影響駕駛,且認為疫情防控期間不會查酒駕,便抱著僥倖心理自己開車上了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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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駕車從G25灌雲南出口下高速後,被正在執勤的民警攔停檢查。民警聞到駕駛人季某身上有酒味,經現場呼氣檢測,季某吹氣結果為179.4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隨後民警依法將季某帶往醫院抽取血樣並送檢,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其最終血液酒精含量為229mg/100ml,嚴重超出醉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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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辦案檢察官發現,季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系我縣首例酒駕上高速案例,但案件缺少季某在酒駕被查前的路線駕駛情況,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為查明事實真相,檢察官詳細列明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及時調取進出高速視頻、證人證言等證據資料,使季某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高速行駛的事實得以查清。證據補充完善後,我院依法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季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釋法

疫情防控期間不查酒駕?醉酒駕車上高速,膽太大……

第一檢察部員額檢察官 趙新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都是作為危險駕駛罪從重量刑的一個情節。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季某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高速,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29mg/100ml,該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檢察官提醒廣大駕駛員,堅持繃緊防疫之弦,不聚會、不聚餐,切忌心存僥倖,酒後駕車,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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