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無法跟團遊?可就延期出行等協商變更旅遊合同

因疫情無法跟團遊?可要求改期

  章程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江麗儀、潘楚君)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旅遊糾紛,該如何處理?春節前,廣州市民朱某等人報名參加春節期間的東三省七天遊旅行團,但疫情來襲,打破了他們的春節出行計劃,朱某等人向旅行社提出退團申請,但旅行社沒有全額退回團費,雙方為此發生爭執。

  今年1月4日,朱某等三人在增城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春節期間的旅行團,但疫情打破了他們的出行計劃。因擔心出行有感染病毒的風險,朱某等三人向旅行社提出退團申請。

  2月24日,旅行社扣除三人共計1200元相關手續費後退還餘款給朱某等三人,但朱某三人提出異議,要求全額退款。

  究竟團費能否全額拿回?記者昨日獲悉,本案經增城區法院與增城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聯合調解,最終朱某等人與旅行社達成協議,雙方遵循公平原則,合理分擔費用,旅行社適當減少須扣除的相關手續費用後,退還餘款給朱某等三人。

  法官釋疑:疫情期間遇旅遊糾紛怎麼辦?

  1.已經簽了合同、交了團費,因疫情無法出遊,可要求改期或解除旅遊合同嗎?

  根據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下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通知,旅遊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可以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內容協商變更旅遊合同。

  如受疫情影響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疫情沒能出遊,旅行社稱已經支付了機票、酒店費,不同意全額退款,能要求全額退款嗎?

  因疫情導致合同解除的,雙方應遵循公平原則,就旅遊費用的退還予以協商解決。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因旅遊事項需要提前預訂,並已實際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但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