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部門作出的土地徵收批覆你不服,接下來可以這樣維權

你信不信,拆遷徵地過程中,當發現有哪個環境出了紕漏後,總有那麼一些人是執著追求正義,堅持把官司打到國務院。

我們先看一個案例:李某是江西省某市某工業園區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恰好他的宅基地及房屋位於城中村改造項目範圍內。

雖然李某是個農民,但他的法律意識比較強,自打徵地開始後,他就一直關注各種徵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他一直質疑他們村土地徵收合法性,遂向有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

2017年11月27日,他通過市國土資源局的《信息公開申請》得知,省裡於2017年6月作出《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南昌市2015年度城市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二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批覆》(以下稱“《批覆》”)進行徵地。由於李某的承包地在該批覆的徵地範圍內,故該批覆與李某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但李某堅持認為批覆應予撤銷,遂於2018年3月5日向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4月17日,行政複議結果是維持上述《批覆》。李某不服,依法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2、《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三、救濟途徑

我們從相關規定可知,有權作出集體土地徵收決定的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徵收批覆文件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採取以下方案維權:

首先,先向作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生、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省級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後,若對其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有兩種救濟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省級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審理,二審法院是省高院。二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這種情況下,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能再啟動複議或者訴訟程序。

近年來,國務院處理涉及土地徵收違法案件的力度較大,當事人若實在遇到不公正對待,可依理依法正確維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