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應如何向黨組織報告有關事項(案例分析)案例1

張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中共黨員。2017年12月某日晚,該局城管執法人員與來該縣旅遊的多名遊客發生衝突,城管人員蠻橫執法,將導遊周某等人打傷。張某作為帶班領導,未按照縣裡規定的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向組織彙報的要求,未向局裡報告該情況。該事件未得到及時處置,經網絡傳播後,產生惡劣影響。

評析:張某的行為構成了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行為,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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