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中消協發佈了2019年消費維權年主題,主題為“信用讓消費更放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 英文名: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 別 稱:3·15
  • 節日時間:3月15日
  • 節日類型:文化節日
  • 節日起源:機構設定
  • 節日意義:宣傳維護消費者權益
  • 設立機構: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
  • 設定時間:1983年

發展歷史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併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督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201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綜合頻道(CCTV-1)現場直播3·15晚會。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


設立宗旨

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羅達房·帕金所說:“人民的交往,產品的交換,技術和通信的活動等等,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全球範圍內考慮並行動。”她又說:“每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應列入世界範圍的為消費者權利的保障而鬥爭的行列。”當這種鬥爭每天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在每年選擇一天,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而發出的聲音,並且獲得為未來的任務而努力的精神動力。

主要內容

包括:

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蒐集消費者的意見並向企業反饋。

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並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

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組織機構

國際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簡稱IOCU)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組織。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發起成立,在荷蘭登記,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現遷到英國倫敦,亞太地區分部設在馬來西亞的檳榔嶼。IOCU現有115個國家和地區的230多個消費者組織成員。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接納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

組織宗旨

在世界範圍內協助並積極推動各國消費者組織及政府努力做好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促進對消費服務進行比較、試驗的國際合作;促進消費信息、消費教育和保護消費者方面的其它各種國際合作;收集、交流各國保護消費者法規及慣例;為各國家集團討論有關消費者利益問題解決辦法提供講壇;出版有關消費者信息的資料;與聯合國的機構及其它國際團體保持有效的聯繫,以起到能在國際範圍內代表消費者利益的作用;通過聯合國的機構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對發展中國家關於消費者教育和保護的發展計劃,給予一切實際的援助和鼓勵。

組織結構

全體大會,由各個成員組織所推選的代表組成。理事會由會議推選3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指定執行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十名領薪者。經費來源於會費和出售出版物。在聯合國有關機構中具有諮詢地位。這些機構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消費者諮詢理事會、歐洲保護消費者委員會。同時,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亞太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聯合國國內婦女委員會中派有代表。聯繫單位:國際電器技術委員會。

組織活動

設有小組委員會或工作組負責檢測商品,進行教育、發展、法制、醫療等活動;在亞太地區設立顧問小組委員會,提供信息資料的專門來源。中央秘書處設有圖書館,以收集和傳播與消費者利益有關的立法、技術、教育的資料。制訂拉丁美洲和亞太地區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管區內區域發展計劃,支持並進行有關不完備商品標籤、向第三世界傾銷危險藥品、農藥以及嬰兒食品的監察等問題的研究。

中國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消費者協會

1983年5月,河北省新樂縣成立了消費者協會,這是我國成立的第一個消費者組織。1984年8月,廣東省廣州市成立了消費者委員會,這是我國第一個城市消費者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為中國第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協會。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隨著我國消費者保護運動的快速發展,黨和政府越來越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4年1月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走向法制化軌道。2014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主要從4方面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如強化經營者義務、規範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等。從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進入新的歷史階段。

宗旨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會徽

會徽為金黃色,象徵著中國保護消費者權益事業的輝煌。

底色為綠色,象徵著這一偉大事業的生機與活力。

3·15字樣:反映保護消費者權益事業的重要地位和深遠影響,也顯示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全國各地消費者協會在這一事業中的歷史作用。

睜大的眼睛:表明消費者協會時刻關注並提供消費信息,監督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雙環形的手:寓意消費者協會與社會各界共同承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

地球造型:亦為舒展的人形,寄予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的國際性及與人權保護的重要關係。

活動內容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從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多種多樣的紀念活動。

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佈新聞公報:

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佈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情況,公佈新的一年的工作計劃,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開展宣傳活動:

許多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會員在他們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紹“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內容,有的通過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努力提高一般消費者的認識,有的組織在學校發放傳單或消費者刊物,馬來西亞,波拉卡消費者協會在學校集會上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

舉辦徵集與競賽活動:

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徵集“消費者權益歌”,然後選擇優秀的歌曲作為有關消費者權益廣播節目中的開始曲,有的組織演講比賽或“一年中最差消費事件”的評比活動。

獎勵為消費者運動作出貢獻的人:

1983年,希臘消費者保護學會對在1982年間積極報道消費者運動的報刊及記者予給予獎勵。在挪威,消費者委員會對在過去的一年裡寫出質量較高的關於消費者問題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

舉辦消費者教育活動:

阿根廷主婦協會於1984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發起成立消費者學校,為成人舉辦一系列的講座。在南澳大利亞,公民與消費者事務部在商店蒐集消費者意見,對消費者進行最佳購貨的教育。印度卡納塔克消費者服務社團則在這一天為學校負責消費教育的老師安排工作計劃。

檢查:

一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組織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立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這些立法是否被認真貫徹了。

展覽:

一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展覽。有的以廣告、宣傳欄的形式向公眾展示現實消費中存在的問題,有的還舉辦“不合格產品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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