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與國籍的距離:不要出現高校招生中的“夾生”外國人

2020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了,這是一件關係到民族國家與移民國家定位的大事,鼓勵社會廣泛參與。

在勞動力和財富的全球化轉移已經成為必然現象的今天,中國老齡化的背景下,我國必然會吸引高素質的外國人永久居留,這是大勢所趨,更是可以理解的。具體條件不是本文的關注點,作者主要從基本的理念層面來切入觀察。

一、國民待遇還是超國民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第四章規定了“服務和待遇”問題,這是與2004年《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最大的差異之處。那麼,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是超國民待遇還是國民待遇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第四章一共10條,涉及到社會融入服務,金融、外匯、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財產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永久居留身份證社會化應用,入出境管理、工作許可、稅收、購房、社會保險、義務教育等事項。其中,有5項內容的尺度比較令人擔憂。

1、中國境內辦理金融、外匯事務提供便利的界限問題(第36條),我國外匯管理制度與此條規定如何協調?外國人每年可以匯出多少外匯?是否應該有較為合理的限制?第39條第2款規定:“永久居留外國人對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並按照規定在稅務部門開具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或者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後,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往境外。”如此看來,匯出不受數額限制,是否存在漏洞?

2、永久居留外國人參加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考試問題(第38條),工作許可和參評獎項沒有問題,職稱評審和職業資格考試較為令人擔心。我國有些資格,如司法考試的資格不允許外國人報考,律師執業也受到禁止,這些限制是否對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放開?

3、納稅問題(第39條),永久居留外國人按照中國稅收法律法規以及中國對外締結的有關稅收的國際條約、協定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如果沒有國際稅收條約、協定的情況下,如何處理,並沒有涉及。

4、教育問題(第42條),適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人女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義務教育應是對公民的待遇,因為公民有對國家忠誠、服兵役等義務存在,適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不宜有此待遇,至少應該拉開一些檔次以示區別。

5、高考招生問題,我國很多高校對外國人的招生條件較低,接受了中國高中教育的適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理應排除在對外招生範圍外。教育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這也是所有中國家庭需要面對的問題。

二、同舟能否共濟?

在外國人永久居留問題上,關鍵問題是把握好居留(residents)與國籍(nationals)的關係,其實也就是把握好居留和國籍的待遇差異。吸引國際人才的同時,法律法規要凸顯國籍的優勢,適度拉開二者的距離,防止出現事實上的雙重國籍。

永久居留與國籍的距離:不要出現高校招生中的“夾生”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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