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与国籍的距离:不要出现高校招生中的“夹生”外国人

202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了,这是一件关系到民族国家与移民国家定位的大事,鼓励社会广泛参与。

在劳动力和财富的全球化转移已经成为必然现象的今天,中国老龄化的背景下,我国必然会吸引高素质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这是大势所趋,更是可以理解的。具体条件不是本文的关注点,作者主要从基本的理念层面来切入观察。

一、国民待遇还是超国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服务和待遇”问题,这是与2004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最大的差异之处。那么,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是超国民待遇还是国民待遇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第四章一共10条,涉及到社会融入服务,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入出境管理、工作许可、税收、购房、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事项。其中,有5项内容的尺度比较令人担忧。

1、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事务提供便利的界限问题(第36条),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与此条规定如何协调?外国人每年可以汇出多少外汇?是否应该有较为合理的限制?第39条第2款规定:“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如此看来,汇出不受数额限制,是否存在漏洞?

2、永久居留外国人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问题(第38条),工作许可和参评奖项没有问题,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较为令人担心。我国有些资格,如司法考试的资格不允许外国人报考,律师执业也受到禁止,这些限制是否对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放开?

3、纳税问题(第39条),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没有国际税收条约、协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并没有涉及。

4、教育问题(第42条),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人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义务教育应是对公民的待遇,因为公民有对国家忠诚、服兵役等义务存在,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不宜有此待遇,至少应该拉开一些档次以示区别。

5、高考招生问题,我国很多高校对外国人的招生条件较低,接受了中国高中教育的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理应排除在对外招生范围外。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也是所有中国家庭需要面对的问题。

二、同舟能否共济?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问题上,关键问题是把握好居留(residents)与国籍(nationals)的关系,其实也就是把握好居留和国籍的待遇差异。吸引国际人才的同时,法律法规要凸显国籍的优势,适度拉开二者的距离,防止出现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永久居留与国籍的距离:不要出现高校招生中的“夹生”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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