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陽3·15維權:在南門市場銷售毒豆芽;無證美容手術致傷殘

​今天是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潮陽檢察特挑選公佈2019年以來辦理的典型案件,以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增強生產者、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意識。在打擊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中,潮陽區人民檢察院積極作為,與公安、法院及行政執法機關形成打擊犯罪的有效合力。


下面,為您奉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檢察答卷”,請您閱卷!


案例一:黃某周、丘某嬌假冒商標案


案情簡介:2018年10月份開始,黃某周、丘某嬌(系夫妻)將其家中地下室出租給同案人用於開設製假香水工場,期間,丘某嬌在該工場內負責打掃衛生、幫忙推貨裝車、與司機交接貨單等。


2018年12月1日中午,公安機關在324國道徑頭執勤點截獲一小貨車,現場查獲生產假冒註冊商標香水香奈兒26件、迪奧28件、CK8件。當日18時許,公安機關循線查獲該製假工場並抓獲黃某周,現場查獲假冒迪奧香水12件。本案中,查獲的假冒註冊商標香水價格共計人民幣7734720元。


2019年8月19日,潮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假冒商標罪對黃某周、丘某嬌提起公訴,潮陽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假冒商標罪判處黃某周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判處丘某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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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商標罪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根據兩高《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許多不法分子會選擇相對隱蔽的農村地區老屋作為製假工場,而由於法律意識不高,部分出租人認為自己只是出租場地,不算犯罪,其實提供犯罪場所,便已成為共犯。如本案中,黃某周、邱某嬌在明知該工場製假售假的情況下,仍為他人提供生產場地進行獲利,最終受到法律嚴懲,得不償失。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對於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商品要格外小心,要牢記“一分錢一分貨”的道理,切莫因貪小便宜而給犯罪分子製假售假以可乘之機。


案例二:蔡某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情簡介:2018年4月29日開始,蔡某輝與人合夥在潮陽區金灶鎮開設一卷煙手工包裝工場,期間僱傭16名工人分別負責管理及登記包裝數量、操作煙包機、操作燙膜機及發放材料、手工包裝假煙、裝箱、包裝或搬運等工作。後該假煙包裝工場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抓獲同案人9人,並繳獲雲煙牌捲菸12件、南京牌捲菸8件、牡丹牌散支捲菸5件、雲煙牌散包捲菸16件(經檢驗,上述捲菸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菸,總金額為242770.96元)、假冒捲菸標識一批及賬本一本。經汕頭市菸草專賣局認定,該賬本登記已包裝的假冒捲菸利群、雲煙、雲煙(軟)、南京、雙喜(軟經典)、玉溪(軟)的總金額為2040872.68元。


2020年2月19日,潮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蔡某輝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潮陽區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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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蔡某輝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潮陽是該類違法犯罪高發、多發的區域,由於犯罪分子通常選擇視頻監控的盲點,且相關人員從事該行業的時間較長,反偵查經驗較為豐富,現場查扣賬本等物證極少,該類案件的辦案難度相對較大。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機關不會放過任何蛛絲馬跡,必定將犯罪分子繩之於法。在此正告:抽菸有害健康,製假(煙)必受懲處!廣大群眾如發現相關線索,也應當及時舉報。


案例三:王某生、任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簡介:自2017年下半年開始,犯罪嫌疑人王某生、任某在未取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在潮陽城區一出租屋內生產豆芽,併到潮陽區棉城南門市場擺攤售賣。為提高豆芽品相,使其外觀好看便於銷售,任某購買豆芽除根劑、109豆芽除根粉、漂白粉等,添加到豆芽生產中,並將生產的毒豆芽銷售給附近居民和在市場檔口賣蔬菜的老闆,從中謀取利益。據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們每天大約能賣出2桶豆芽,一桶約90斤,至今賣出10萬斤豆芽,牟利8萬元左右。


2019年8月份,潮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一次抽檢中發現,南門市場一菜攤銷售的綠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的物質,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遂將情況移送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該局於同日進行立案偵查。後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將王某生、任某抓獲歸案。現場查獲綠豆芽17桶(共524公斤)和黃豆芽2桶(共51.5公斤)以及109豆芽除根粉9小包,無標識白色粉末40小包,除根劑800支。


該案涉及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社會影響較大,潮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生、任某的行為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於2020年1月2日向潮陽區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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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作為食品生產者和經銷商,應當本著社會道德誠信經營,切不可為了一己之私、眼前之利,將公共的安全與他人身體健康安全完全拋之不顧。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食品,一定要選擇正規的商家,以免發生食物中毒。檢察機關將繼續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食品經營違法行為,確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鄭某霖詐騙案


案情簡介:鄭某霖在阿里巴巴網站經營一家名為“某某針織廠”的網店,當有顧客詢問,鄭某霖便以該平臺暫無法發貨為由,讓顧客添加其微信下單付款,收取貨款後將貨款佔為己有後便失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口罩等防護用品脫銷,多名顧客向鄭某霖下單,鄭某霖利用疫情“大發橫財”,共騙得貨款約12萬元。


2020年3月4日,潮陽公安分局向潮陽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逮捕,當日,潮陽區人民檢察院對鄭某霖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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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在全國人民抗擊疫情之時,一些不法分子竟利用疫情進行詐騙,讓不明真相的群眾陷入圈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嚴懲。當前,網購已成為老百姓的一種生活方式。網購雖好,安全也不能忽視!在網購時一定不要通過銀行或郵政匯款的方式來直接付賬,貨到再付款才有可能保障您的權益,網絡購物的第三方官方支付平臺會在客戶確認收貨之後再將貨款打入賣家的賬戶,以確保安全快捷。如果消費者萬一不小心掉進網購陷阱,一定不要自認倒黴、不了了之,法律是我們的武器,應該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不法行為絕不能聽之任之。


案例五:安某非法行醫案


案情簡介:2018年4月份開始,被告人安某在其居住的位於汕頭市潮陽區和平鎮開設一間無名美容診所,沒有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安某招聘了一名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付姓男子(身份不明)到該美容診所,從事醫療美容手術工作。同月25日,被害人張某菊在其好友佘某香的聯繫下,到安某的美容診所內做眼袋美容手術。同日,付某和安某為被害人張某菊進行眼袋手術。術後,被害人張某菊出現眼瞼外翻,溢淚不適症狀。經鑑定,被害人張某菊因故致雙側下眼瞼外翻,目前遺留雙側眼瞼輕度畸形,評定為九級傷殘。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安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潮陽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7月9日依法以非法行醫罪對安某提起公訴,最終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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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醫療美容行為不僅受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範圍調整,同樣受刑事法律調整,醫美行業需且“行”且珍惜,謹遵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消費者應當強化自身安全就醫意識, 選擇合法、正規的醫療機構或整形美容機構。非正規渠道的美容產品可能帶來毀容等嚴重後果,更會導致醫療損害的發生。


案例六:潮陽區處方藥管理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2019年8月底,潮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走訪中發現,購藥人員在未持處方的情況下,能夠順利在部分藥店買到羅紅黴素、阿莫西林、頭孢克洛等處方藥。檢察官進一步瞭解發現,潮陽區內藥品管理還存在執業藥師經常不在崗,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未向消費者開具規定的銷售憑證等問題。


潮陽區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依法對轄區內違法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進行查處,加強用藥安全宣傳工作,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的用藥觀念和安全意識,同時積極創新利用執業藥師遠程服務和電子處方服務平臺等方式,實現用藥安全與用藥方便的有效平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檢察建議書後積極履職,依法對涉案的多家藥店進行行政處罰,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制定《汕頭市潮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處方藥違法銷售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潮陽3·15維權:在南門市場銷售毒豆芽;無證美容手術致傷殘


檢察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藥店擅自推銷、出售處方藥品,明顯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規定,不僅要對消費者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還要為自己的違法經營行為買單。“處方藥憑處方銷售”是一條不容踩踏的紅線,是患者用藥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旦用藥不當,很可能對人的身體造成極大傷害,甚至危及生命,消費者必須在醫生的指引下購買和使用處方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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