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在講宋朝的法律之前,我首先要提出一個“種內競爭”這個概念,正是因為“種內競爭”才會有法律、道德、神學、文化等方方面面內容,我們先介紹世界各地的文明的區別,以及世界各地文明的在古代時期是如何緩解“種內競爭”的辦法,由此講到中國古代所有王朝與宋朝的對比,你才能深刻感受到宋朝作為中國古代唯一具有的“法制”是多麼獨一無二,堪稱中國古代歷史的奇葩。

達爾文在思考物種起源的時候,特別感謝了英國教士、人口學家、政治經濟學家的馬爾·薩斯,為什麼?因為馬爾薩斯啟發了達爾文認識到了生存競爭不僅發生在物種之間,而且也在同一物種內部進行,人類最大的威脅不是其他物種,因為人類早已經將它們遠遠甩在後面,人類真正的威脅是物種的內部鬥爭,試想歷史上發生的種種慘劇,近代一戰二戰的世界大戰爭、恐怖的核武器出世,今天的我們比達爾文和馬爾薩斯還容易發現這一問題。

由此我們去重新回看世界各地的文化究竟在幹什麼,我們會發現世界各處的文明都面臨如何處理各地的種內競爭的這一問題,比如:印度與歐洲接壤處於開放地貌,早在軸心時代之前大約公元前1500年的時候印度就被雅利安人入侵,雅利安人屬高加索人種。他們身材高大,皮膚白皙,長頭多須,高鼻子,藍眼睛,淺色頭髮是原居於今天俄羅斯南部烏拉爾山脈附近的古代部落,使用印歐語系的語言,印度本地民族就已經很多了,再加上外來的民族,這就使得印度的種內競爭非常激烈,激烈到什麼程度?印度居然在很早之前就發生了《梨俱吠陀》等經典,之後迅速發展成宗教文化,最終形成等級森嚴的婆羅門(瓦爾那)制度,把人分為四個等級的種姓制度,很多人會說這是壓迫,但你想想在那樣的環境下如果不是通過這一的辦法如何在公元前1300多年的時間,能夠讓當地各民族之間不互相掠殺呢?古人最好的辦法只有壓抑,比如第四等級首陀羅永遠是奴隸,其後代也永遠是奴隸,這一點和中國古代早期奴隸制。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不止是印度,其次看埃及,埃及是處於開放地貌,外來民族非常多,因為印度有小麥,環地中海文明經常來和埃及人交換給商業品,並且埃及地區的雅利安人也非常多,那麼如何壓抑種內競爭?埃及人的辦法就是法老制度,法老既是世俗政權的老大,同時也是宗教的最高領袖,甚至是神在世間的代言人,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統治,當外部力量衝擊內部的時候,那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內部擁有絕對統治。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吐坦阿蒙

咱們再說古希臘,古希臘一片開放地貌,外來人種和當地民族的關係很複雜,並且因為頻繁進行共商業貿易,血緣關係被打破,這個被打破的程度超過了印度和埃及,就好比今天的城鎮青年全部到大城市,人生地不熟的是一樣的,那個時候如何壓抑人們的種內競爭?亦或者如何才能使人們減少作奸犯科的事件發生?靠神學!所以古希臘的神學非常發達,神是萬事萬物的代表,如果人們作惡就會受到懲罰,如果人們行善就會得到福報,但是他們的神學區別於埃及和印度,其中原因這裡不展開解釋。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最後說中國,中國這篇地貌我多次介紹是一片封閉地貌,古代西方的民族和文化很難到我們這裡,只有印度的佛教文化傳入算是第一次,第二次就得等到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的西方文化了,所以你會發現我們這個地方和埃及、印度、古希臘有著地理地貌的天然區別,以至於我們將原始農耕文明的很多東西保留了上千年,以至於在世界的其他地方已經很難找到和中國一樣的文化,當然這恰恰也說明一個問題,我們精雕細琢自己的文化同時其實就是在解決人與人的種內競爭問題,很多人批判儒家,但事實上你想想古代如果不通過儒家的辦法如何能緩解人與人的種內競爭,儒家確實壓抑,但是同時期的其他地方更壓抑,各方的文化構型目的只有一個,即緩解種內競爭。如果中國古代只用法家你認為怎麼樣呢?一定會出問題,所以至今我們都是法律和道德並行來讓這個社會更美好,而不是更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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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西伯利亞高寒凍土地帶,西南部雲貴高原和橫斷山脈,西部帕米爾高原和青藏高原以及天山山脈,東部太平洋

所以,中國人沒有西方基督文化的氛圍,指我們沒有西方一神教的神學宗教思想的影響,所以我們對於權利的理解跟上帝沒有關係,權利不來自上天,而來自人治,也就是世俗政權,這是中國政權的早熟,舉個例子,中國古代,天子指天帝之子,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皇上,老百姓的地方官稱之為父母官,所以在那個傳統倫理宗法性血緣社會的背景下,百姓可以稱皇帝為爺爺,這一點典型的例子是乾隆的爺孫論,中國的文化基礎是“孝”,是血親倫理,這叫做血緣宗法性傳統倫理社會結構。

百姓的頂頭是人,是皇帝,不是神,也就是說雖然天帝是皇帝的爸爸,但是天帝跟老百姓的關係可不是祖爺爺和重孫子的關係,而是天帝跟老百姓沒有一毛錢關係,僅是跟皇帝本人以及封疆大吏和地方百官有關係,這叫世俗政權天花板,和天帝溝通的事是人皇帝的特權,之前講到過周天子祭天,只有他可以,其他人都不行,而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個同罪指的不是王受法律的制裁,而是受到天帝的制裁,那是人家爺倆的事情,和老百姓沒關係,比如皇帝幹壞事多了,天降災禍王朝衰敗,這是天帝對他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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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思想中從來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古代的法家和今天的法律是兩回事,古人的法叫“治理”的“治”指的是法是君王治理子民的工具,亦或者古代的法官更多的是“人治”。什麼叫子民?什麼叫人民?從這兩個詞就能看出,前者是皇帝的財產,後者是由公民組成國家,法律只不過是君王治理天下的工具,於是前者的財產如何被治理,那就要通過“人”去“治”。所以我們古代的法叫王在法上!法是王用來管老百姓的,法不是管王的。

所以在這樣的環境下,我們是沒有所謂西方人的一神觀念而產生的世人一律平等,皆為上帝之子民的這類思想,中國百姓僅是世俗政權的財產,過去民為帝王一家之財產,土地為帝王一家之財富,所以老百姓種田交稅,謂之天經地義,由這樣的背景必然導出老百姓所擁有的權利皆有皇帝進行定奪,這一點致使中國古代老百姓從未爭取過自己的權利。

宋朝的皇帝不好當

但是唐宋時期不然,—道皇帝詔敕的出臺有著非常嚴謹的程序。詔敕出臺之後若想真正要成為國家的法 律是需要經過嚴格的立法的程序,文官集團同不同意還得看他們怎麼商量,三省六部制度中的“門下省”就是專門約束皇帝權力的,所以並不是皇帝隨便說一句話就可以成為聖旨,唐代的聖旨叫做“敕旨”。如果門下省官員不簽字,這個聖旨是發不出去的,並且他們可以在聖旨上批批改改打回去讓皇上的秘書們重新擬定,所以你看也並不是皇帝隨便下一道聖旨就可以編為國家法律。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古代有專門的司法機關,比如廷尉,這是古代官名,秦置,為九卿之一,掌刑獄。秦漢至北齊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漢景帝中元六年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恢復舊稱,哀帝元壽二年又改為大理寺。你從上述的介紹中能看出,這麼長時間內居然沒有成立一個專門的立法機關。

宋朝的很多制度和法律是延續唐朝,所以這方面是差不多的,但是宋朝特殊就特殊在居然有“法制”,上一篇文章我介紹了宋朝對於女性的財產保護以及婚姻法,沒看過的可以在閱讀完本文後查看。

承前朝律法,立今朝盛世?

宋朝真的有“法制”而不是“法治”,領略一 下宋朝獨有的法制文明。首先我們要來討論一個問題:古代的法律是如何制定出來的。

古代不設專門的司法機構,原因可能是因為古代的立法頻率不高,一般來說—個王朝只有在立國初期才會立法,這個立法也很簡單,就是組織幾位皇帝的肱骨大臣一起商議,但是這個商議不是重新制定法律,而是在前朝法律的基礎上應對當時社會時代的需要轉而修訂一部本朝的基本法,但是其中保留了很多前朝的法律。

上篇文章我講過李清照離婚案裡面的那個舉報丈夫被判兩年的法律就是唐朝的,宋朝人寫在法律裡但是不用,所以叫睡眠法律,這就是宋朝人在唐朝《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制定了《宋刑統》;而唐朝則是在隋朝的《開皇律》基礎上制定了唐朝的法律《唐律疏議》,在這之後的朝代,明朝沒有在元朝的法律上修改,而是在唐朝的《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制定了《大明律》,清王朝是承襲明朝的很多內容,所以在《大明律》的基礎上制定了《大清律》。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宋刑統

還有我再另外一篇文章“ ”講過漢朝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漢律》。

於是你會發現,中國的王朝不需要所謂的立法機構來建立法律,很多都是開國就設定好的,—部基本法制定出來之後王朝就不需要多次立新法,其中原因就是我前面講過的中國這片封閉地貌下的文化始終是處於農業文明的最基本樣態,所以沒有外來的新思想新文化社會無法產生變革,於是需要新律法的需求就不會太多,古代王朝即便要立法也不會設立一個專門的立法機構,因為一些改革派,比如宋朝王安石、明朝張居正他們利用權力去實行新法是不需要所謂的機構。

第一個立法機構誕生在宋朝

宋王朝不一樣,他比較能折騰,宋朝再按照在《唐律疏議》制定了《宋刑統》之後頻繁的立新法,幾乎每一任皇帝都會編修法典,宋代法典之多,遠遠超過其他朝代。這一點梁啟超做過考證,他在《飲冰室合集》立有論述。

《飲冰室合集》卷16《論中國成文法編制之沿革得失》:"宋代法典之多,實前古所未聞。每易一帝;必編一次。甚者每一改元,必編一次。蓋終宋之世,殆靡歲不從事於編撰法典之業。“

以宋朝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的一個非常獨特的機構,立法機構宋朝機構叫“編修敕令所”或叫“詳定敕令所”,簡稱敕令所,“敕令”這個詞的含義是"指帝王所發佈的命令、法令或立法動詞。編修的意思是將以前頒佈出來的敕令加以整理、修訂、刪定,最終編訂成正式的法律文本。我們現代國家的法律,通常都是立法機關修訂出來的原因是現代不斷地修訂法律,如果宋朝不設立專門的立法部門,就無法應對頻繁的立法活動。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宋朝的立法繁密到什麼程度?我給大家舉個例子,生活中很多人都會突然想到一個新奇的想法,並且局的從來沒有人想到過,然後查一查哲學資料就發現早在千年前哲學家們就探討過這些問題了,在宋朝的典籍中記載一件類似的事情。

葉適的《水心別集》卷《實謀》: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也就是說宋朝人人可以提出立法的建議,當一個人天天熱衷於於立法,成天都在想著還有哪一個領域沒有被國家立法,他就拼了命的窮盡智慧去想,突然想到一個自以為新奇的,可是到衙門提立法建議之後才發現大宋法律彙編裡面早已經有了類似的法律了。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我沒有說錯,你也沒有看錯,宋朝確實是人人可以提立法建議,而不是皇帝和高官的特權,而且這個人人指的就是普通平民老百姓,宋朝的很多法律確實也是這些老百姓中的智者提供的建議。

宋朝向民間開放言論,尋求立法的三個途徑

第一,宋朝成立修敕所開始啟動立新法的程序之後,這個事情要按照慣例在天下各個州縣衙門與菜市場等地方貼出宋朝政府宣佈的新立法公告,此時就是立法期間,在這個期間如果有人有立法的建議,就可以寫信,古代叫投書到政府,然後政府人員會一個一個的細看,好的立法建議就會被採納,最終講過一道道程序落實在宋朝的法律彙編裡,在《宋會要輯稿》中記載,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二月, 宋徽宗任命宰相何執中提舉修敕所,開始新一輪立法,這就是平民老百姓提建議的大好機會。

《宋會要輯稿》中記載何執中領導的修敕所很快給諸路監司發公文要求諸路各個州縣全部貼出公告,相當於今天的新聞發佈會,然後各級官吏和百姓都知道這個消息之後,如果有任何立法建議都可以在兩個月內前往所在州政府,這個建議是密封投狀的方式,當州政府收到轄下百姓的立法建議書之後快馬加鞭的送至京師。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宋會要輯稿》

第二,不止是在立法期間可以進言,其實日常生活中也可以參與,如果一個排名認為現行法律不太適用於當前的社會,或者還可以改進,都能在任何時間向所在州政府投狀,還是以書面形式提出修訂立法的建議,州政府拿到之後把意見書送達中央政府,具體內容如下材料記載。

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 ),詔:“宜令內外官及諸色人言見行條貫有不便及約束未盡事件,其諸色人若在外,即許經所屬州府軍監等處投狀,繳申中書。俟將來類聚已多,即置局刪定編修。仍曉示諸色人,所言如將來有可採錄施行,則量事酬賞,或隨材 錄用。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當來自各地的立法建議書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即可成立修敕所啟動立法程序。凡立法建議被採納的平民,朝廷給予物質金錢獎勵,或者錄取進政府部門工作。熙寧變法期間推行的"市易法”,相當於今天的“國營企業貿易法”,這條建議不是官員所為,而是布衣平民魏繼宗的上書獻策。

據材料內容可以看到,立法被採納之後還給賞金,並且有可能錄用你當官,這種政策激勵下,民間必定會產生一批天天鑽破了頭想"立法”的人,於是才能出現宋朝的法律細化到讓你驚訝的程度。

第三,一部新法典制定出來後,並不是立即在全國範圍推行,此時處於新修訂法律的試行時間,這和今天的試點方式特別像。在試行時間內如果民眾覺得這個法律不好,或者有缺陷,則也可以向朝廷奏陳立法得失提出建議修訂,或者你沒有建議你也可以說這個律法哪裡不好,讓其他人想辦法去修改,我不是胡說,大家請看資料。

《宋會要輯稿》:令寫錄降下諸轉運司發運司看詳行用;如內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內逐旋具實封聞奏,以便敕令所修正。送提舉詳定官看詳。如當改正,即改正刊印頒行。

什麼意思呢?宋仁宗天聖七年(公元1029年)新編敕完成提交皇帝批准。仁宗皇帝下詔:新編修的敕令暫時不要雕印,先抄寫副本,發至各路試行一年,一年內發現有問題如實彙報朝廷後再作修訂,修訂後才雕版印刷,最終頒行天下。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宋仁宗

為什麼宋朝會頻繁立法?

之所以宋朝頻繁立法,原因就是我前面說的應社會需求而產生,宋朝不僅是經濟發達,工商業也很發達,因為宋朝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張紙質貨幣——交子,社會是不斷向前發展的,舊的敕令也總有滯後的時候,需要不斷修訂新的敕令。試想《宋刑統》抄自《唐律疏議》能夠適用於宋朝嗎?肯定不行,因為許多條款與宋代社會現實脫節的,比如我上期文章舉的李清照離婚案的睡眠法律,為什麼會產生睡眠法律,就是因為舊的法律無法適用,需要用新的敕令來代替,於是宋朝每一任皇帝都要搞搞立法。

宋朝是一個非常重視法制的朝代,在中國歷史上絕無僅有,為什麼?因為皇帝權力被制約,《陳亮集》人法卷《問古今損益之道》裡,南宋的思想家陳亮與葉適總結說:“漢,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 。

宋太祖說過一句話,記錄在《宋大詔令集》:“應朝臣、京官及幕職縣官等,今後並須習讀法令。”,意思是要求官員們必須熟讀法律,接受法學訓練;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宋大詔令集》

宋朝的科舉考試設有法學專科,叫做“明法科” ,記錄在《續資治通鑑長編》中。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七:“自今司理、司法,並擇明法出身者授之”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續資治通鑑長編》

新科進士授宮之前要接受吏部考試,叫做“鈴試”,鈴試主要考法律題。所以士大夫們還是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的。

《官法上》裡記載一句話:“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無大小,一聽於法”。你聽這兩句話不就是說宋朝是依法治國,漢朝是以人治國,唐朝是人治與法治並行,於是他們自己覺得宋朝人很進步,為什麼?因為宋朝頻繁立法說明國家重視法律制度,而不是重視強權。

其他士大夫都懂法律,那麼司法官更是懂得法律了,必須具備相對專業的法學素養,這就不是誰來都行,不是說這個官員調任到這裡就可以幹司法官,因為宋政府要求,司法官必須先通過司法資格考試,當時叫做“試法官”,考試由刑部尚書與大理寺的官員們共同主持,並且還有監督,監督的是御史臺負責。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宋代官員

神宗朝熙寧二年(1069 )的"試法官”這年考六場,一天一場,前五場是具體案例的判決,也就是實操技能,並且要求每場的案例裡要包含10~15件刑名。最後一場考法理題五道,所有的案例試判都需要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必須援引法律條文,而不是憑藉自己的感覺去寫。這些案情並不是全部都是確定的,很多都是有疑的,這就是考試挖的坑,別以為今天才有考試挖坑,古代就有,不過你可以在試卷上標明這起案件存疑。具體內容記載在《資治通鑑紀事本末》卷七。

《資治通鑑紀事本末》卷七五:"每日試一場,每場試案一道,每道刑名約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至五場止。仍更問刑統大義五道。其所斷案,具補陳合用條貫。如刑名疑慮,即於所斷案內聲說。所試人斷案內刑名有失,令試官逐場具錄,曉示錯 誤;亦許試人再經試官投狀理訴,改正其斷罪。通數及八分以上,須重罪刑名不失,方為合格。”

有時候讀讀宋朝的律法和故事其實很有意思的,宋朝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設有專職的司法機關,這些司法機關都要配備專業的司法官,他們一般來自"明法科”及第進士、“鈴試"合格進士。

還有一些就是其他的官僚隊伍中的人需要轉型成為司法官,但是必須通過考試,考過才可以轉型。

宋代是唯一一個有這種專門的司法考試和立法機構的,這是宋朝立法民主化、司法專業化,並且宋朝還有非常完善的司法程序,任何案件必須按照司法程序走下去,不是《包青天》電視劇裡面判案結束之後龍頭鍘伺候,大家可以自行查閱相關資料,或者等待我後續更新相關內容。

宋朝開創獨一無二的民主法制,立法機構與司法考試在宋朝出現了

包拯雕像

你可能會說,宋王朝的立法機制一定程度的“立法民主”,可真相當了不起,這個不僅了不起,這是中國歷史上獨一無二的,中國歷史上的其他王朝從來沒有發生過這件事情,所以宋朝在這方面算是奇葩。

回顧中國歷史,很可惜在宋之後,元明清三朝把“明法科”與"試法宮”的考試都取消了,並且也不復重視官員的法學修養,明朝君主專制和清朝君主獨裁使得文化中寶貴的地方全部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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