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警钟!疫情期间,这些行为将被依法严惩

为帮助生态城市民了解与疫情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意识,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生态城法制局推出《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专栏,在普法中,邀您共同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第六期)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案例1: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2:1月26日上午,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委接群众举报,一药房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情况。一款N95口罩进货价格12元/袋,售价却高达128元。药店涉嫌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检查人员当场查扣涉事产品,并责令药店暂停营业,处以300万元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案例1:2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旧馆镇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王某某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干部和社区民警劝导,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且在民警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抓伤其脸部、颈部。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2:1月25日晚,卢某乘坐上海至哈尔滨的高铁列车中途在天津南站下车,因其存在感冒发烧症状,为逃避疫情排查躲入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某小区居民楼楼顶。经西青区精武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公安西青分局民警劝说,卢某同意配合疫情排查工作。公安西青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送卢某去天津市救助站途中,其因惧怕被“隔离”,抢夺民警佩带的警械,强行拉警车手刹,造成警车失控撞到路边隔离带,导致警车受损、车内民警受伤。1月26日,卢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月1日,卢某被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案例1: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1月29日,田某某被抓获到案。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

案例2:2月2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津市红桥区枫彩优选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口罩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执法人员对尚未售出的5856只口罩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红桥区枫彩优选百货商行立案调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违法行为


案例1:1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忻州市河曲县市场监管局对河曲县向阳街国民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依法标明口罩等商品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忻州市河曲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立即停业整顿、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店于2020年1月27日以进货价格14.95元每只的价格,由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3M口罩100只,其中30只由店员自己使用,未对外销售,70只以22元每只的价格售出,销售时未制作和摆放价签,未明码标价。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493.5元,罚款2500元。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若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敲警钟!疫情期间,这些行为将被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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