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警鐘!疫情期間,這些行為將被依法嚴懲

為幫助生態城市民瞭解與疫情密切相關的法律常識、樹立法治意識,確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生態城法制局推出《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專欄,在普法中,邀您共同打贏疫情防控狙擊戰。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第六期)


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案例1: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五十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六百元一盒。經審查,譚某某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銷售金額為人民幣六萬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例2:1月26日上午,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管委接群眾舉報,一藥房存在哄抬口罩價格的情況。一款N95口罩進貨價格12元/袋,售價卻高達128元。藥店涉嫌不明碼標價、哄抬物價、非法牟取暴利。檢查人員當場查扣涉事產品,並責令藥店暫停營業,處以300萬元行政處罰。目前,此案涉嫌經濟犯罪問題已移送公安機關。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案例1:2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舊館鎮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門口,王某某不聽從疫情防控巡查干部和社區民警勸導,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且在民警阻止其拍視頻時,直接攻擊、抓傷其臉部、頸部。2月9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採納區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案例2:1月25日晚,盧某乘坐上海至哈爾濱的高鐵列車中途在天津南站下車,因其存在感冒發燒症狀,為逃避疫情排查躲入天津市西青區精武鎮某小區居民樓樓頂。經西青區精武鎮鎮政府工作人員、公安西青分局民警勸說,盧某同意配合疫情排查工作。公安西青分局民警在駕駛警車送盧某去天津市救助站途中,其因懼怕被“隔離”,搶奪民警佩帶的警械,強行拉警車手剎,造成警車失控撞到路邊隔離帶,導致警車受損、車內民警受傷。1月26日,盧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月1日,盧某被西青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


案例1:浙江義烏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1月25日,邵某某先後兩次從田某某購置劣質仿冒“3M”口罩共計2萬個,並銷售給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銷售金額達十八萬餘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過微信又將該批口罩出售給他人,銷售金額二十萬餘元。案發後,涉案劣質仿冒“3M”口罩在運輸途中被截獲。經檢驗,涉案口罩系不合格產品。1月27日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1月29日,田某某被抓獲到案。該案系全國首例防疫期間“問題口罩”批捕案件。

案例2:2月2日,天津市紅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天津市紅橋區楓彩優選百貨商行進行檢查,發現該商行銷售的口罩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執法人員對尚未售出的5856只口罩依法採取扣押措施。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規定,天津市紅橋區市場監管局對天津市紅橋區楓彩優選百貨商行立案調查。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懲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違法行為


案例1:1月29日,根據群眾舉報,忻州市河曲縣市場監管局對河曲縣向陽街國民大藥房檢查時發現,該店未依法標明口罩等商品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忻州市河曲縣市場監管局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並依據《價格法》及《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作出責令立即停業整頓、罰款 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天津市同潤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店於2020年1月27日以進貨價格14.95元每隻的價格,由天津市同潤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配送3M口罩100只,其中30只由店員自己使用,未對外銷售,70只以22元每隻的價格售出,銷售時未製作和擺放價籤,未明碼標價。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藥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沒收其違法所得493.5元,罰款2500元。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若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要求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敲警鐘!疫情期間,這些行為將被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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