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不賠,“近因”說了算

很多朋友在購買保險時,都會有這樣的疑問:“我買了這樣一份XX保險,如果我出了XX事故,這保險能不能賠?”

其實,只要對“近因原則”有所瞭解,大部分這類問題你都能自己搞定。俗話說“授人以魚,不如授之以漁”,為了讓大家都能理解保險賠償的前因後果,今天我們就來介紹一下保險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則——“近因原則”。

保險賠不賠,“近因”說了算


▍什麼是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四大基本原則之一。

所謂的“四大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近因原則。其中,最大誠信原則是合同訂立的基礎和前提;可保利益原則決定你能給誰或給什麼財產買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決定了保險公司會賠給你多少錢;而近因原則,則決定了保險公司到底是賠還是不賠。

“近因”,是指造成損失最直接、最有效、最起主導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時,保險公司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對於一起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具體賠不賠,要看造成損失的“近因”是什麼,近因如果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則賠,近因超過保險責任範圍,則不賠。

比如,意外險通常將“猝死”直接列為責任免除,很大程度上就是基於“近因原則”的考慮。這是因為,“猝死”雖然聽起來像是意外,但其實是由內在疾病導致的。也就是說,猝死的近因是疾病,而非意外,不是意外險的保障範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在實踐中,近因的判定遠比想象中複雜,接下來,我們就按照各種情況為大家詳細講解。

保險賠不賠,“近因”說了算


▍一、單一原因造成損失

如果損失只由一個原因造成,那麼很顯然它就是近因。

此時,“保險公司賠不賠”這個問題就很好解答了,關鍵在於這個近因屬不屬於保險合同所規定的保險風險。近因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則保險賠;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則不賠。

比如,小王已有意外險,不幸因意外交通事故身亡,那麼身故的近因就是交通事故,意外險會予以賠償。

▍二、多個原因同時發生造成損失

如果損失由多個同時發生的原因造成,每個原因之間沒有先後順序,且都對損失起決定性作用,那麼這些原因都是近因。

如果所有的近因都屬於保險風險,那麼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所有的近因都不屬於保險風險,那麼保險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小王過馬路時不慎被車主A、車主B同時撞到,受傷住院,此時車主A、車主B的不當駕駛都是導致小王受傷住院的直接原因,兩者同時發生、也無先後順序,所以兩者都是近因。對於小王的醫藥費,車主A、車主B都要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共同承擔賠付責任。

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那麼就要視具體情況處理。保險公司一般只負責賠付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部分,在責任比例能夠明確分解的情況下,按照屬於保險風險的責任比例予以賠付。

保險賠不賠,“近因”說了算


▍三、多個原因連續發生造成損失

如果損失由多個連續發生的原因造成,各個原因之間的因果關係從未中斷,那麼歸根結底,近因是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損失的那個原因。

所以,無論眾多原因中是不是有除外風險,重點依舊在於前因屬不屬於保險風險。

這種情況有一個著名的案例:被保險人打獵時從樹上掉下受傷,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時因夜間天冷又染上肺炎而死亡。法院認為,被保險人染上肺炎是從樹上掉下的意外事故的必然後果,因而從樹上掉下是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四、多個原因間斷髮生造成損失

如果損失由多個間斷髮生的原因造成,那麼事故的近因肯定是那個“插足”的新原因,能不能賠就要看新原因自身是否屬於保險風險。

如果這個“插足”的新原因不屬於保險風險,那麼即便它發生在被保危險之後,所致損失也無法獲得保險公司賠償。

比如,小王已有意外險,後因交通事故受傷送治,在送往醫院途中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這就是說,導致小王死亡的原因是急性心梗,一般認為,急性心梗發作這一事件切斷了原來的因果關係,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與急性心梗並無內在聯繫,它屬於新介入的獨立原因,是小王死亡的近因,所以保險公司不能給付全數保險金。

保險賠不賠,“近因”說了算


總結

關於近因原則,我們已經詳盡介紹了各種情況,今後再碰到類似問題,大家可以試著自己分析解決。首先要判斷造成損失的近因,然後要核對你的保險合同的保障範圍,弄清保險能不能賠。

當然,保險理賠的實際情況無法一概而論,消費者在遇到與保險公司就近因原則問題產生糾紛時,也可以聯繫蝸牛顧問、經紀人尋求協助,進而通過行業調解、法律訴訟等手段尋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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