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自营供餐,校长陪餐,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检查

2019年12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


中小学、幼儿园自营供餐,校长陪餐,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检查

相关发言人在回答记者问时指出::《指导意见》有两个最大的亮点,一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二是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此规定在源头上杜绝了仅仅追求经济利益,忽视食品安全的做法,从食品的源头进行监管,在食品的制作过程中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家长委员会代表查看。

《指导意见》对食堂员工实行更严格的考核,包括业务和卫生等方面。


中小学、幼儿园自营供餐,校长陪餐,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检查


《指导意见》明确要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指导意见》要求有序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检查。学校对家长委员会代表检查时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条件具备的,立整立改;条件不具备的,作出合理解释,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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